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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闪客”小小欲告耐克公司剽窃著作权 [打印本页]

作者: 雨夜咖啡    时间: 2003-12-23 10:13:15     标题: 中国“闪客”小小欲告耐克公司剽窃著作权








火柴棍小人系列作品,形象简洁生动,动作设计精细,搞笑十足,吸引了很多网虫。

  近来常常见到的耐克产品广告中的“小黑人”有麻烦了。昨天,国内著名闪客朱志强(笔名小小)致电本报,称耐克公司在今年10月份开始的新品推广活动广告中使用的小黑人卡通形象侵犯了他的作品“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权。朱志强聘请的律师已经向美国耐克公司北京代表处发了律师函,但至今没有答复。他表示,如果耐克再不理睬,他就将对方推上法庭。耐克有盗用之嫌

  朱志强介绍,他于1989年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以其为主角创作了一系列Flash作品。这些作品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开来。其系列作品及其“火柴棍小人”形象也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有多家媒体对他进行了报道,2001年12月15日《新周刊》杂志评选其为“年度网络风云人物”,《小小系列》作品也相继获得了多个奖项。

  但自今年10月起,耐克公司为举办“2003 NIKE-Freestyle酷炫之王全国大搜索”活动及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SHOXSTATUSTB”,分别在自己的网站、新浪网首页、王府井大街、地铁(天安门西)站台、北京电视台体育频道大量发布广告。上述广告中使用了一个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由黑色线条构成的卡通人物形象,与火柴棍小人惊人相似。

  朱志强说,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他在11月27日委托律师向耐克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进行交涉,并要求耐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终止发布各种侵权广告并向其赔礼道歉。但是该律师函却石沉大海,耐克公司丝毫没有理睬。正在等待上海方说法

  对于此事,美国耐克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王晓平解释说,这个广告是国外的一个作者做的,由耐克总部法律部推荐过来。他也确实收到了对方的传真,但代表处这边没有经营广告的职责,因此传真已转给上海耐克(苏州)公司市场部。他表示,知道朱志强先生对此事非常认真,耐克这边也会认真对待。对于广告的情况,他希望记者致电上海方面并给了公司的总机号码。随后,记者拨通了上海耐克(苏州)公司的总机,可惜没有人接听。

  对于王先生所说的认真的态度,朱志强先生表示无法理解。他说,如果耐克真的很重视这次侵权的问题,就应该很快和他联系,不会这样不理不睬的。最后他说,如果耐克仍然没有消息的话,他将提起诉讼。

  那么,这起我国首例国际大公司侵犯闪客的纠纷究竟会怎样呢?朱志强能否和耐克叫板呢?

  朱志强1989年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火柴棍小人”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由黑色线条构成。自2000年4月创作其第一个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开始,朱志强相继创作了《过关斩将》、《小小3号》、《小小特警》等一系列Flash作品(详见http://www.xiaoxiao-movie.com)。
作者: 雨夜咖啡    时间: 2003-12-23 10:14:39

严重支持!!!!!!!!!!

总是看到老外告中国人如何如何剽窃,侵犯他们的专利。

现在他们剽窃了我们的东西,要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
作者: 深秋    时间: 2003-12-23 10:27:29

打官司要看证据,相似度不能网友说了算
作者: 原振侠    时间: 2003-12-23 10:29:36

晕死~~刚开始我还以为小小帮耐克做的动画.原来是盗的?
作者: 雨夜咖啡    时间: 2003-12-23 10:37:16

最初由 深秋 发布
[B]打官司要看证据,相似度不能网友说了算 [/B]


大哥!你有没有看我发的文章


是小小本人要告!有网友什么事?文章里那里提到网友了?
作者: 深秋    时间: 2003-12-23 16:33:39

楼上的,要告当然是小小本人告,别人都没资格的。
我是说网友们看到这个消息的反应过于强烈了
作者: 凌风    时间: 2003-12-23 16:58:34

打击盗版
作者: chenyu9708    时间: 2003-12-23 17:15:00

支持小小!!!!!!!!!!!
作者: 广陵散    时间: 2003-12-23 21:40:11

扶持小小
作者: 雨夜咖啡    时间: 2003-12-23 23:25:05

最初由 深秋 发布
[B]楼上的,要告当然是小小本人告,别人都没资格的。
我是说网友们看到这个消息的反应过于强烈了 [/B]



我们只是表示支持嘛。

告不告是另一回事。我希望他告,不仅仅有告,还要胜诉!!!!
作者: NETNT    时间: 2003-12-23 23:44:41

声援一下!
作者: xeen    时间: 2003-12-24 03:15:12

支持小小
作者: 石信    时间: 2003-12-24 08:21:10

严重要告!
作者: new_user    时间: 2003-12-24 08:38:55

打倒耐克!
作者: sage    时间: 2003-12-24 10:49:20

要告耐克不能因为它使用了型态相似的“火柴棍”人物形象,为什么别人不能作这个动画?关键要看别人是否用这一“火柴棍”人物制作的情节和小小的作品雷同。第二也是这场官司能不能进入诉讼程序,要看小小这个“火柴棍”人物形象是否申报专利。
作者: zhkai    时间: 2003-12-24 10:59:20

支持一下,当然要告,保护知识产权!!!!
作者: 雨夜咖啡    时间: 2003-12-24 13:47:09

最初由 sage 发布
[B]要告耐克不能因为它使用了型态相似的“火柴棍”人物形象,为什么别人不能作这个动画?关键要看别人是否用这一“火柴棍”人物制作的情节和小小的作品雷同。第二也是这场官司能不能进入诉讼程序,要看小小这个“火柴棍”人物形象是否申报专利。 [/B]


不是专利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的问题。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作者: sirth    时间: 2003-12-24 14:13:09

就是,微软不是也在到处收刮国人的口袋
作者: leo_lxb    时间: 2003-12-24 17:44:56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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