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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看ZHW的建议很好,也可行,但得补充和完善 [打印本页]

作者: yi_dian    时间: 2004-2-14 01:21:12     标题: 我看ZHW的建议很好,也可行,但得补充和完善

ZHW同志的建议有很大的可行性.
    网络世界买卖成交,货款两讫其实并不重要. 最根本的是信用,
没有信用双方都有风险, 一切都是空谈.
在商场刚起步时,可以通过现代的通讯手段,手机QQ等等自己联系等
方式联系, 虽然成交方便,快捷,但缺少信用参照体系和监督体系,风险
依然存在.
       要解决好以上两点:信用参照和监督体系.海浩商城一定会壮大发
展的.
       现在常来海浩的朋友们所能仰仗的并有可能解决问题的只能时海浩的
精神财富-------各位版主了.

       所以建议成立中介机构,每位参与者可以选择通过中介机构交易,买方
将款汇入中介,中介收到通知卖方发货,买方货收妥通知中介再将款汇入卖方.
应该强调是的双方应交纳中介费, 同时中介组织对卖方交易情况进行公开,增加其信用等级,待等级增加一定后,买方可以直接选择与其交易.

      此方法特别适合刚介入商城的长期卖方,
对每一卖方来说中介组织开始起中介交易信用平台作用与销售支持作用,中期起信用评估作用,帮助卖方建立信用等级后就可自动由市场选择退出,只要自己信用好,所交的中介费都会转化为无形资产----信用, 可以自主选择买方的付款方式,(如通过价格来让买方自主选择中介或款到发货的方式),卖方付的交易费将帮助自己完善自己的信用体系,而且后期投入近于零,且长期存在.
   
     对买方来说,要想通过网络交易.卖方的信用各不相同,避免风险的价格就是
通过中介安全交易的费用,认可费用价格就可采用中介的方法,要不然就自由联系,
承担交易的风险.

     对中介来说, 将精力放在交易的顺利及时完成及各项信息的收集与发布上,
对买方付款安全支付负责,对帮助卖方建立信用体系负责,对维护交易市场的信息
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同时有一部分收益,也是良性发展所必须的.

    所以我认为在商场初期建立健全这项可参照体系是建立商场体系非常必要的,感谢ZHW的建议,请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多提宝贵意见.
作者: 无闻    时间: 2004-2-15 16:44:40

如果开始收取中介费用,那么如果出现货不对版或者是欺诈的时候是不是也负责赔偿呢?
作者: yi_dian    时间: 2004-2-15 21:57:42

关于交易纠纷认定网站无权认定,所以谈不上赔偿,中介机构只是起到促进交易达成的作用,
可以考虑把交易双方的款项,特别是买方的汇款做为保证金暂存在中介,等待下一次交易成功后
再把本次的交易金额汇给卖方.如果交易争端未解决,双方汇款暂存于中介机构等争端处理合法结果再做
处理,或回恢原状/
     以上方法适用于长期销售同类商品,想长期利用网络增加销售收入的卖方.
作者: zhw    时间: 2004-2-16 21:51:44

多谢多谢,大家都是为了海浩
作者: duhd2000    时间: 2004-2-17 00:59:31

看来进入实质阶段了
作者: 厨师    时间: 2004-2-17 08:52:00

不错,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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