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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两日本恶男大连暴打中国女子后继报道 [打印本页]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5-11 11:41:48     标题: 两日本恶男大连暴打中国女子后继报道

海峡都市报  2004-05-10 11:52


●俩日本人身份已查明 ●一打人者被拘留15天
  大连被打女子

  不要赔偿要道歉

  俩日本人毒打两位大连女子一事被本报报道后,引起了全国广泛关注。昨日,本报记者再次来到大连,在大连市铁路医院,张女士和李女士躺在病床上,伤势显得比一天前重了一些。从昨天早上到中午,大连警方及大连出入境管理部门来到病房,按程序处理此事。当警方要她们两位填写医疗费用及误工等赔偿事宜的单子时,两位女士拒绝了,她俩说,她们需要的是当众赔礼道歉,而不是钱。

  法医鉴定:两女子为?#36731;微伤?/STRONG>

  据两位被打者介绍,她们两人是亲戚关系。据张女士讲,两人一天多来吃不了东西,一吃就吐,同时头还是一阵阵晕。张女士的左眼已肿得只剩下一条缝,左脸变了形,双唇肿得话都说不清,两臂和双腿青紫伤有十几处,右大脚趾没了皮。李女士的伤虽较轻些,但她的嘴唇红肿,身上也有多处外伤。

  5月8日上午,大连公安机关的法医来到医院,对两位受伤害者进行了询问和拍照。昨日上午,伤害鉴定出来了,结果为?#36731;微伤?#12290;

  派出所里:俩日本人拒绝做笔录

  据办理此案的民警介绍,两个日本人到派出所后,一句话也不说,所以没法做笔录。一直到5月8日9点,当懂日语的出入境管理处的同志来了之后才勉强将笔录做完,他们一开始不承认打人,后又说只有一人动手打人了。据了解,俩日本人年纪大的叫恩田,是大连恩田金属有限公司的经理,另一位叫栗本友浩,是这个公司的经理助理,而那位女子是张某,是这个单位的一位职工。

  伤者家属对处理结果有异议

  昨日上午,当警方到医院送达法医鉴定后,受害者及其家人就对这一鉴定结果有异议。家属们说,法医鉴定一般入院后一周或更长时间才能鉴定出来,可这次真的是太快了。他们认为,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对此医生也说,从目前伤者的情况看,病情能否发展还是未知数,这么快就下结论不太合适。

  昨日下午6时许,大连市中山区刑警队干警到病房内宣布了他们的处罚决定,其大致内容为,栗本友浩,男,1977年9月30日生,是日本岐阜县镜圆中门町人。经查明,此人于2004年8日零时许,在他们租住的住宅处将张、李二人打伤,经本人交待,打人时只有栗本友浩一人动手,所以公安部门决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15天。对此处罚,两位当事人及其家属很不理解,张、李两位认为,在派出所里,她们俩人都指认两人动手,但不知为什么只处理一个。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注意]两只打人的日本猪的资料!
在大连打人的日本鬼子是大连恩田金属有限公司的经理和经理助理,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10号,电话:
0411-87630387   0411-87630387  


大连恩田金属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10号
邮政编码: 116600
企业经营性质: 制造商
进出口经营权: 有
成立时间: 1997年1月
雇员人数: 12人
销售(出口)负责人姓名: 恩田幸晖 (打人者)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A3?nbsp11-7630387
传真: 0411-7630387
经营产品(中文): 黄铜型材。
上网产品: 黄铜型材 金属铸造件 塑料零件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5-11 11:47:48

李女士嘴唇被打烂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5-11 11:48:39

日本老男人和中国女帮凶
作者: chi.frog    时间: 2004-5-11 11:49:00

只有舆论能压制贪官腐败
闹得越大,影响越大
对中国MM越有利
最好借助法律手段,告小日本蓄意伤人
为啥在日本,他们都保护本地人,在中国,都是胳膊肘子向外拐
真TMD憋气,我想扁人!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5-11 11:49:35

张女士浑身是伤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5-11 11:52:18     标题:

张女士浑身是伤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5-11 11:58:09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如果法医鉴定是轻微伤,是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如果是轻伤害才成。可以适用我国刑法,通过公安机关进行侦查、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5-11 12:01:51

我打电话询问过大连的朋友,他们表示不知道该事件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5-11 12:04:10

大连的报纸都没有报道
作者: cookok    时间: 2004-5-11 12:05:16

宽以待人,是外交的一贯做法,别指望会有什么严惩,周恩来时代也是如此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5-11 12:06:18

最初由 午夜飞行 发布
[B]大连的报纸都没有报道 [/B]



可北京已经哄传开了.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5-11 12:07:25

严惩和公平正义不是一个概念

严惩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加重结果

刑法的作用不仅是惩治犯罪

还有警示和普法作用呢
作者: 一朵云    时间: 2004-5-11 12:08:03

既要赔偿,又要道歉。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5-11 12:08:47

热血激情和法律精神是两个概念
作者: 一朵云    时间: 2004-5-11 12:09:35

是否主张,是否得到,两个概念。
作者: 电话费    时间: 2004-5-11 12:10:50

帮主不上课!哈哈哈哈!
作者: 一朵云    时间: 2004-5-11 12:11:39

最初由 电话费 发布
[B]帮主不上课!哈哈哈哈! [/B]


偶还上早自习了呢,那时候你们都在睡懒觉。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5-11 12:11:42

我高一年纪的时候,因为殴打日本友人而遭到十七天的看守所待遇,还为此从乌鲁木齐市八中被迫转学到乌鲁木齐市二中---从重点到垃圾学校的迁徙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5-11 12:11:59

媒体在90年代以前的称呼是。。。。的喉舌

后来不这么叫了

大连的媒体是否有所顾虑而不报道这件事在所不论

但既然存在网络警察存在前一阵好多网站被封

还是有理由相信网络上存在一些无法通过传统媒体诉诸于公众事件的报道的

网络报道未必公平公正

但不一定是捕风捉影

就象去年还是什么时候网上风传的后海银锭桥外国人打中国女士大家集体帮忙的那件事

也没见报纸电台播是不是
作者: 一朵云    时间: 2004-5-11 12:13:34

人人心里有杆秤。
作者: 电话费    时间: 2004-5-11 12:13:53

所以,以后见了日本mm一定不能放过!哼!杀杀杀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5-11 12:16:59

我觉得跟日本MM没什么关系

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是原始社会的报复方式

没必要扩大化

哪个国家没坏人阿
作者: cookok    时间: 2004-5-11 12:18:24

最初由 司空ゼ斩 发布
[B]我高一年纪的时候,因为殴打日本友人而遭到十七天的看守所待遇,还为此从乌鲁木齐市八中被迫转学到乌鲁木齐市二中---从重点到垃圾学校的迁徙 [/B]


佩服,我做不来,初三后就没打过任何人
作者: cookok    时间: 2004-5-11 12:19:53

最初由 午夜飞行 发布
[B]我觉得跟日本MM没什么关系

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是原始社会的报复方式

没必要扩大化

哪个国家没坏人阿 [/B]


这种报复方式我支持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5-11 12:20:35

我就奇怪,鬼子在中国暴练中国人,最后罚款了事.中国人在自留地简单的给鬼子开瓢,就要去蹲芭篱子...这就是人权么?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5-11 12:21:35

最初由 cookok 发布
[B]佩服,我做不来,初三后就没打过任何人 [/B]



事实上,我也被打的流了鼻血
作者: 一朵云    时间: 2004-5-11 12:24:21

最初由 司空ゼ斩 发布
[B]我就奇怪,鬼子在中国暴练中国人,最后罚款了事.中国人在自留地简单的给鬼子开瓢,就要去蹲芭篱子...这就是人权么? [/B]


这个问题好像不该你来问呢。
作者: cookok    时间: 2004-5-11 12:27:02

友邦惊诧?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5-11 12:27:18

最初由 一朵云 发布
[B]这个问题好像不该你来问呢。 [/B]


我我我好奇心强.....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5-11 12:28:50

这就是轻微伤跟伤害的区别呗

当然我觉得看照片已经不算轻微伤了哈

我找找鉴定标准
作者: wwwgg    时间: 2004-5-11 12:29:33

报复!!!!出点钱灭了小日本的。嘿~~~~
作者: cookok    时间: 2004-5-11 12:29:42

最初由 司空ゼ斩 发布
[B]我我我好奇心强..... [/B]

你当初也一定好奇:打日本狗日的会怎么样?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5-11 12:34:43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两院两部”共同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

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

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

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

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

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

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

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

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

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

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

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

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

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

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

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

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

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

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

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

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

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

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

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5-11 12:35:03

最初由 cookok 发布
[B]你当初也一定好奇:打日本狗日的会怎么样? [/B]



我看到那几个鬼子亲中国籍小MM,哈喇子快把脚打湿的时候,除了没好奇心,我啥心都有
作者: 青檬    时间: 2004-5-11 12:37:01

拉去毕了
作者: 广陵散    时间: 2004-5-11 12:40:47

最初由 司空ゼ斩 发布
[B]我高一年纪的时候,因为殴打日本友人而遭到十七天的看守所待遇,还为此从乌鲁木齐市八中被迫转学到乌鲁木齐市二中---从重点到垃圾学校的迁徙 [/B]



揍得好

鄙视那些汉奸
作者: cookok    时间: 2004-5-11 12:41:39

最初由 司空ゼ斩 发布
[B]我看到那几个鬼子亲中国籍小MM,哈喇子快把脚打湿的时候,除了没好奇心,我啥心都有 [/B]



,赞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5-11 12:44:11

最初由 司空ゼ斩 发布
[B]我打电话询问过大连的朋友,他们表示不知道该事件 [/B]


朋友发过来的:

md气死我了,我刚才按照后面的电话号码打过去,接电话的是个中国男人,一口满不在乎的样子,我确定是恩田公司后,我说我找小日本,他说这里常年没有日本人,而且不承认有打人的事情,因为在公司里面,不能破口大骂,我只好问他你们还有中国人吗?曹,他说都是,他****他也配!!!!

等下了班,我要出去痛骂这个小必养的,大家一起来声讨日本猪!!!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5-11 12:46:14

最初由 午夜飞行 发布
[B]朋友发过来的:

md气死我了,我刚才按照后面的电话号码打过去,接电话的是个中国男人,一口满不在乎的样子,我确定是恩田公司后,我说我找小日本,他说这里常年没有日本人,而且不承认有打人的事情,因为在公司里面,不能破口大骂,我只好问他你们还有中国人吗?曹,他说都是,他****他也配!!!!

等下了班,我要出去痛骂这个小必养的,大家一起来声讨日本猪!!! [/B]


还好,考完试我要去大连,那个鬼子公司地址我已经记下了
作者: 广陵散    时间: 2004-5-11 12:47:09

只怪中国人汉奸太多,人心不齐。


如果大家都是爱国胜过爱财的话,能有一点远见。齐心抵制轻视中国的日本人、韩国人,还会有这种事情发生么,他还敢么
作者: 广陵散    时间: 2004-5-11 12:49:38

最初由 司空ゼ斩 发布
[B]还好,考完试我要去大连,那个鬼子公司地址我已经记下了 [/B]



拉些人去示威,在公司门口游行
作者: 凌风    时间: 2004-5-11 12:51:50

见一个打一个
作者: xug    时间: 2004-5-11 12:56:05

日本是GCD的奶妈,你敢不礼貌?
作者: 广陵散    时间: 2004-5-11 12:56:40

最初由 凌风 发布
[B]见一个打一个 [/B]




中国太多的不正之风,不敢让民众游行。
作者: xug    时间: 2004-5-11 12:58:55

中国抗日只有一条路:严惩汉奸,否则永不成功。攘外必先安内!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5-11 13:00:01

我会找个机会证明中国还有会冲动一下的男人
作者: 广陵散    时间: 2004-5-11 13:00:47

最初由 xug 发布
[B]中国抗日只有一条路:严惩汉奸,否则永不成功。攘外必先安内! [/B]



老蒋的这条提的不错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5-11 13:05:35

司空,千万别用武力阿

静坐可以

因为要先保护自己

要不然怎么作以后得事情
作者: xug    时间: 2004-5-11 13:07:50

提倡暗杀,不要明来。尽可能多消灭掉汉奸。

大家多学学《铁血黄花》。
作者: 电话费    时间: 2004-5-11 13:07:56

最初由 午夜飞行 发布
[B]司空,千万别用武力阿

静坐可以

因为要先保护自己

要不然怎么作以后得事情 [/B]
静坐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我强大我才有实力!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5-11 13:08:24

最初由 午夜飞行 发布
[B]司空,千万别用武力阿

静坐可以

因为要先保护自己

要不然怎么作以后得事情 [/B]



偶以前是警察,知道正当防卫和无理取闹的区别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5-11 13:09:06



我是对司空说得

强大是对国家和民族来说得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5-11 13:12:25

该给他们一点教训,何况打架斗殴也就是触犯公安治安处罚条例.算不上刑事案件
作者: 一朵云    时间: 2004-5-11 13:30:45

最初由 wong1001 发布
[B]kao,中午我们还讨论来着。办法就是给那俩孙子套上麻袋,捆上石头扔海里。 [/B]


化骨绵掌。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5-11 13:31:13

太过激了..我目前的打算是给丫堵在哪个胡同里,撂倒放平了在丫脸上嘘嘘就行了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5-11 13:32:19

最初由 一朵云 发布
[B]化骨绵掌。 [/B]



杀人不见血的高招...可惜偶不会.简单的格斗俺还行
作者: czking    时间: 2004-5-11 14:47:01

中国,我拿什么来爱你?
我的儿女在你的土地上收到凌辱,缺不能哭喊,只能忍让。

我们爱国,国却不爱我们。
中国,我不想再为你做什么了。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5-11 14:50:50

拜托,别把国家、民族、执政党混为一谈成不成

偷换概念阿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5-11 14:52:35

嗯,他该去我们班里恶补下文化课
作者: time    时间: 2004-5-11 15:02:04

最初由 司空ゼ斩 发布
[B]我打电话询问过大连的朋友,他们表示不知道该事件 [/B]
3
作者: foxwx1105    时间: 2004-5-11 15:12:23

最看不起的是那个和鬼子在一起的中国女人!
作者: hugh-true    时间: 2004-5-11 16:49:51

FKJP
作者: hugh-true    时间: 2004-5-11 16:54:00

最初由 广陵散 发布
[B]拉些人去示威,在公司门口游行 [/B]



经济开发区那边类似以前的租界地
好像我们的政府很怕日本人撤资,什么事情都一让再让
就像大连新修火车站,怕日本人撤资就不敢改造型
垃圾

我想你说示威最好不是开玩笑
我说不准会去呢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5-11 16:55:35

楼上是大连的?
作者: 小狐仙    时间: 2004-5-11 16:59:11

天杀的,日本鬼子…………简直叫他们去吃K 好了
作者: hugh-true    时间: 2004-5-11 17:22:01

最初由 司空ゼ斩 发布
[B]楼上是大连的? [/B]


9494
作者: wbw    时间: 2004-5-11 18:09:24

人比人,气死人。到那年才能??????
作者: lxh076412    时间: 2004-5-11 19:22:32

日本人小狗子!
作者: sock    时间: 2004-5-11 19:40:55

在开发区,ND,小单位以前没听说过,明天去打听打听~~~
作者: windsword    时间: 2004-5-11 20:03:37

把他阉了最有效果
作者: 懒得起名    时间: 2004-5-11 23:07:18

弄死丫俩日本沙蔽
作者: chuty    时间: 2004-5-12 08:44:01

TMD小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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