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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没有熟悉合同或劳动法的? [打印本页]

作者: 梅七    时间: 2004-9-6 16:16:36     标题: 有没有熟悉合同或劳动法的?

想请教一些问题。
作者: bar131    时间: 2004-9-6 16:20:16

偶jj是专门搞这滴,不过很少上网咧,可惜了~~~~
作者: 梅七    时间: 2004-9-6 16:24:04

帮不上忙了,是吧。
找不到人的话,问问你,你再帮我问?
作者: bar131    时间: 2004-9-6 16:25:39

呵呵,也行呀~~~,如果找不到其他人的话~~~~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9-6 16:27:33

飞行小朋友不是在嘛,她该懂这个.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9-6 16:29:08

说来看看,未必能帮的上忙
作者: 梅七    时间: 2004-9-6 16:54:08

跟公司签了3年合同和保密协议,还有补充的口头协议
但现在发现公司越来越没有诚信
而且多次出尔反尔
在这种状态下,不能发挥自己特长和工作能力
所以打算辞职
但不是很清楚,会有什么损失

劳动合同里提到提前解约要罚款什么的
保密协议里规定,辞职后5年内不能在同行业中工作
作者: 梅七    时间: 2004-9-6 16:55:53

大家说,只要辞职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的,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克扣工资
倒是保密协议可能有些麻烦
作者: dreamideo    时间: 2004-9-6 16:57:15

辞就辞职,
要罚款的话就要好好考虑了,5年内不许在同行业中工作简直就是放屁
作者: 梅七    时间: 2004-9-6 17:00:27

我们算工资本身就是压一个月,不给我,找仲裁,能解决吗?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9-6 17:05:58

在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的前提下,你提出解约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要具体看你们的合同所约定内容的详细程度,如果很多是口头约定的话就比较难办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不长,可以看看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司空ゼ斩    时间: 2004-9-6 17:11:04

我不怎么懂合同法.不过我们公司也有M7说的那个协议.我们是三年不得从事本行业.了解了一下,这是合法的.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9-6 17:11:24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一般是下面三种情况

1、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作者: flyzxh    时间: 2004-9-6 17:19:03

1、“跟公司签了3年合同和保密协议,还有补充的口头协议,但现在发现公司越来越没有诚信,而且多次出尔反尔”
这句话很重要,但是关键是,有证据吗,法律面前,证据最有说服力,如果缺少,注意收集,不打无把握之仗。

2、如果不是单方违约,应该没什么损失的。

3、“保密协议里规定,辞职后5年内不能在同行业中工作”这点确实比较麻烦,因为协议及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反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确实有点棘手,慎重考虑。
4、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必经阶段。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9-6 17:20:54

保密条款在劳动法里基本上没有体现,但是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

一般规定保密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不被他人侵犯

关于“同业禁止”,目前我看到的有两个,一个是《公司法》里,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另一个是《劳动法》第22条关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有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对竞业禁止的时间规定为不超过三年。

“同业禁止”的补偿: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包括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禁止。”《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所以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员工合理补偿,以适当弥补员工由于不能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所造成的损失,这是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费太少,低于以上的标准,其协议当属无效。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9-6 17:24:01

有上面分析可知:

1、只要有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楼主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你们本身签订的五年保密期就是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3、保密期内,你可以要求原公司支付合理报酬,否则根本不用管什么保密期;

4、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与公司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必需程序,不可直接诉讼);不服,诉讼。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flyzxh    时间: 2004-9-6 17:27:35

法律也有一块很大的灰色地带,并不是非白即黑,所以怎样让自己更具有说服力,很重要。
注意收集有利证据,最好能形成集团诉讼,发挥群众的力量。
如果确有去意,找个好点的律师咨询一下,把真实情况,前因后果都说出来,可能会有帮助。
另外,要看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想好了,再做。
作者: 梅七    时间: 2004-9-6 17:28:27

谢谢楼上的几位
看来要学习透彻才可以
作者: xug    时间: 2004-9-6 19:53:34

把老板干掉,一了百了。
作者: 雨夜咖啡    时间: 2004-9-6 20:00:14

最初由 梅七 发布
[B]
劳动合同里提到提前解约要罚款什么的
保密协议里规定,辞职后5年内不能在同行业中工作 [/B]


这个限制同行限制好象是3年。
作者: 雨夜咖啡    时间: 2004-9-6 20:01:37

最初由 午夜飞行 发布
[B]有上面分析可知:



3、保密期内,你可以要求原公司支付合理报酬,否则根本不用管什么保密期;


[/B]



有这个? 在合同法里?

飞行JJ真强啊。 。拜倒
作者: flyzxh    时间: 2004-9-6 22:37:23

又研究了一下劳动法,觉得中国的法律确实还不够健全,楼主问题在劳动法中只有这三条中有体现。
1、依照《劳动法》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依照《劳动法》第2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3、依照《劳动法》第102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一下:你们单位的保守秘密条款,也确实如飞行小姐所说,属竞业限制条款,关于此条款,尽管劳动部在《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都有规定,期限为三年,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存在更多地维护了企业单方面的利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再受到侵害的情况。而且目前,我国法律在对用人单位约定的保密期限过长的处理办法及对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的相关补偿等问题的方面的还缺少具体规定。

相关内容实在有限,找到两项,希望有所帮助
保密协议一定有效吗
http://www.peichang.com/minfa/mi ... a-mshht/3-wenda.htm

竞业限制不能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http://www.grrb.com.cn/news/news ... 9709&type_id=11
作者: 雨夜咖啡    时间: 2004-9-6 22:39:12

学法律的好多啊。。。。

学习学习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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