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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辩论:关于新交通法76条第二款 [打印本页]

作者: xeen    时间: 2004-12-28 02:19:58     标题: 辩论:关于新交通法76条第二款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新交通法第76条原文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COLOR]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COLOR]


正方:生命是无价的,每个人的的生命只有一次.不要让我为了我的无知或者一点小错付出鲜血甚至生命的代价.
反方:制度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海浩的各位XDJM,不管你有车没车,有照没照,欢迎辩论,请说出你的看法,谢谢先.
作者: Amu    时间: 2004-12-28 02:26:58

晚上中央1套新闻调查里播的
作者: xeen    时间: 2004-12-28 02:34:3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文见
https://highot.us/showthread.php ... 8%B0%B2%C8%AB%B7%A8
作者: sock    时间: 2004-12-28 02:36:50

国际惯例是什么?

我们现在不是很喜欢和国际接轨吗~~~我想知道国外相关法规是如何处理这样的事情~~
作者: 仗剑江湖    时间: 2004-12-28 07:02:25

一个该杀千刀的法。车没法开了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12-28 09:40:40

举证责任倒置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12-28 09:52:12

这个没啥好讨论的

举个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子

路人A在B大厦下经过,被楼上扔下的烟灰缸砸了个半死,但是A并不知道也没法知道是哪个窗口扔下的,于是A的律师给它出主意,让其将B大厦所有住户作为原告诉至法庭,原本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你要控诉对方就要举出证据,但是因为八种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被控告的人要举出证据证明过错不再自己。由此B大厦各住户必须举证证明自己不是扔烟灰缸的人,如没有相关证据,就要承担责任。

这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事件,由此引发的讨论就是:究竟是在高楼下行走危险还是住高层危险?高楼下行走是祸从天降,高层住户虽然闭门家中坐,也是祸从天上来,无端端要证明自己没往下扔过烟灰缸。

即使讨论了又怎样,学院派讨论的再欢,法院也不采信你么,照章办事而已。还是某书记说得好,这世上就一部法律---办法。。。。。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4-12-28 10:05:13

世界没有完全公平的法律。从交通安全而言,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无疑机动车是强势一方。

这个条款之所以受到广泛批评,是由于一个社会保险大环境不健全的问题。现在的机动车保险,如果机动车无责,那么保险公司是不会掏钱的。

实际上,其他所有有类似规定的国家中,社会保险的发达已经规避了驾驶员拿不钱来的风险。中国,,,,,,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12-28 10:15:09

大头素社会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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