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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好消息!! [打印本页]

作者: 及时雨    时间: 2006-6-1 15:10:22     标题: 好消息!!

江苏规定因生活所迫卖淫轻罚 70岁嫖娼免拘留

江苏规定因生活所迫卖淫轻罚 70岁嫖娼免拘留http://news.QQ.com   2006年06月01日11:37   新华网   什么情节构成卖淫嫖娼?对卖淫嫖娼的各种不同情节如何处罚?江苏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格区分卖淫嫖娼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界限。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http://news.qq.com/a/20060601/001370.htm
作者: 晓儿    时间: 2006-6-1 15:11:44

不准谈政治
作者: 乔艾晶    时间: 2006-6-1 15:12:32

。。。。。。。。。。。。。。。。。。
作者: 及时雨    时间: 2006-6-1 15:20:42

这是让大部分经常去放松地LM学习的.ZF已经放宽政策了.抓紧哦!
作者: twinsxu    时间: 2006-6-1 15:23:31

这-------什么事儿啊!
作者: 小书    时间: 2006-6-1 15:24:59

太长了,没看完
作者: 向阳    时间: 2006-6-1 15:26:03

切~又想嫖又不想老婆知道还不想上派出所~
作者: 及时雨    时间: 2006-6-1 15:28:27

原帖由 向阳 于 2006-6-1 15:26 发表
切~又想嫖又不想老婆知道还不想上派出所~



现在政策允许了!
作者: 及时雨    时间: 2006-6-1 15:29:40

原帖由 小书 于 2006-6-1 15:24 发表
太长了,没看完



一定要好好学习,仔细点看完它.对你有帮助地
作者: 向阳    时间: 2006-6-1 16:55:48

原帖由 及时雨 于 2006-6-1 15:28 发表



现在政策允许了!



一点自律精神都没有~
作者: 小书    时间: 2006-6-1 17:00:14

原帖由 及时雨 于 2006-6-1 15:29 发表



一定要好好学习,仔细点看完它.对你有帮助地

一点用都没有的说
作者: yingxianma    时间: 2006-6-1 17:14:59

老年人是不能乱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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