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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和交警打官司(请大家支持!请广泛转载!我们一起坚持到底!) [打印本页]

作者: 恐怖    时间: 2007-1-8 23:35:29     标题: 和交警打官司(请大家支持!请广泛转载!我们一起坚持到底!)

和 交 警 打 官 司
打官司本身就是一个学习提高的过程,不过没想到和交警打官司有点儿曲折。
  
          图1 解放北路路口        图2 天汇路路口   
看到图1和图2两处地方的禁行标志,相信大家会有不同的理解。这就是我打官司的主要事由。当10月16日将诉讼费用交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我和交警之间的官司进入到了上诉阶段,回想起我这两个月的诉讼经历,不禁几许感慨。
2006年5月17日,我驾驶私家车去大十字办事(属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途经光明路上行至解放北路,在北门转盘时发现路右边有一个禁行标志,标志下方有“公交车、沿线单位、居民车辆除外”(见图1)的文字明示便继续前行,不料在解放北路路口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拦下,告知我驾车驶入了禁行线路违法,我赶紧向其说明禁行标志的文字明示,交警同志对此却不予理会,解释说我不是沿线的居民车辆,给我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时我很生气,拒绝在处罚书上签字,交警说没关系,你签字只是程序上的要求,不服你可以去行政复议,也可以去告状。无奈只能交钱走人。
过了几日再去北门,老远停好车后走着到了原地,正赶上交警‘重开杀戒’,4车道的公路上已有两个车道被接受罚款的车辆所占用,道路交通严重受阻。于是赶紧拍下这热闹的场面,重点又看了那块禁行标牌。回去想想感觉不对劲,查《现代汉语实用词典》,顿号(、)是表示句中并列的词或词组之间的停顿。禁行标志文字明示的意思非常清楚,驾驶居民车辆可以正常行驶的理解是对的。作为一名市民,首先咱们还是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反映了此事,督查在调查了近两周后,确认我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是说不能具体处理此事。另外我向附近的一家报社反映了这个问题,希望能把此事做个专题报道,让读者们进行讨论。可是老编们不知有何考虑,不想让它上版面,说可以向有关方面反映。
同朋友们聊起此事,大家你一言我一句,扯出不少同交警有关的故事。总体上没啥让人高兴的事,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没谁只得个口头警告就能走人,但往往也是无可奈何。说到此事大家认为要么警察同志的语文水平太低,看着白底黑字愣是不管;要么语文水平太高,专门设下圈套等你就范。我宁愿相信是前者,不然就太可怕了。人家都不管,那只能自己管自己了。眼瞅着3个月的诉讼期限将到,赶紧找到天山区法院的大门,从写诉状到交诉讼费,跑了3趟才算受理了我的这桩行政诉讼。我的诉讼请求是:1.撤销被告单位2006年5月17日作出的202153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退回不当罚款100元。2.在乌鲁木齐当地报纸上对其不当执法行为道歉。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过了几天,法院的电话通知我去取传票。法庭书记员告知我9月8日10:30开庭,我说能不能换个时间,书记员说这是电脑安排好的,让我按时上法庭。 到了9月7日,书记员来电话同我确认了籍贯、工作单位和职业(起诉状上未写),告诉我法院要组织旁听观摩审理此案,听到法院这么重视,我说我要做什么准备,书记员说你按时过来就行了。
注:天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直至开庭,没有告知原告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9月8日我按时到了法院4-4法庭,法庭里坐满了人(事后知道旁听的有天山区的人大代表和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书记员当庭交给我被告的行政诉讼答辩书,法庭开始审理我起诉天山区交警错误执法一案。
注: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本案天山区法院于8月17日受理,8月23日向被告交警大队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9月1日所作的答辩书在9月8日开庭现场才发送原告
在原、被告宣读完起诉状和答辩书之后,法庭让我出示证据,我便出示了图1的图片证据。随后法庭让被告出示证据,被告却出具了在报纸上刊登的解放北路部分线路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被告在法庭上辨称:1. 作为驾车人应该知道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这个要求有点高,你不把上千条道路的情况搞清楚是不能出门的)。2.原告已经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说明你已认可违法事实(全然不顾决定书上写明的当事人的权力)。法庭在质证完成后宣布休庭。
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六条的要求,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主要证据禁行标志和辅助标志。
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打完一审官司没几天又同交警打起了交道,自9月12日至10月21日,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大门口的迎宾路进行道路自来水管道施工。不过当看到路边的禁行标志让人吐了一口气(如图2,辅助标志是公交车、沿线单位(居民)车辆除外,朋友们说这就是告状后的变化),这回是只能沿线的居民车辆才可以通行,而我的车正在沿线的范围之内。正巧听到广播说需要办理迎宾路道路通行证,可是禁行标志上没说持通行证车辆呀!想想还是去办吧。9月14日到了新市区交警大队,备齐了所有的手续警方就是不给办理通行证,交警大队长说:“你们机场的两千多部车不可能个个都办”。这话我就搞不懂了,同样是在机场,你可以给张三办为什么不给李四办,你可以给宝马办为什么不给富康办,倒是不在沿线范围的车辆给办了不少。生气之下走人,横下心你敢罚我我就告你,你看把人逼的!这条路十一前就修好了(一半的时间都不到,禁行标志又立了好多天),走了好多趟我也没被罚过,可机场的同事被罚过好几个,同事说:“我的车是沿线的(车辆行驶证上有住址)”,交警说:“你没通行证就是不行”,“去办了你们大队不给办”,“现在可以办了”。你听听这都是什么逻辑!
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交法没说要办通行证。
10月9日天山区法院通知我领取行政判决书。判决书说原告认为只要是居民车辆均可通行,扩大了沿线居民车辆通行的范围,这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辅助标志注明的本意。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我的意料之中,但多少让人失望。在我咨询了律师和补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知识之后,发现一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上严重违法,在证据认定上明显错误。
近日看到新华社乌鲁木齐3月27日电〈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推出系列便民服务措施〉,市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交警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要遵循“不准躲在暗处执法”等“四不准”规则。“四不准”规则包括: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执法交警不准躲在暗处;对因交通标志设置位置不当,或因交通标线不清楚等造成有异议的违法行为不准处罚;对运送病人或孕妇及赶乘飞机、火车等车辆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准处罚;在交通管制期间,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行为,原则上以教育为主,不作罚款处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表示,暗处执法、因交通标线不清楚而造成的处罚,一直是老百姓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出台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解决群众反映较大的矛盾和焦点问题。
对照这次禁行标志事件,看看交警支队的承诺(承诺不是法规,但公安部门的承诺不是儿戏),体会被告在法庭辨称时的表现,让人对公安交警的评价很差,交警的执法理念、水平与群众的愿望相差甚远。通过打官司,我学习了不少东西,从当初的感觉自己对到明白了自己为什么对,上述所写红线的部分便是我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相信上诉会有所改变,公道自在人心!!!

作者: Commando    时间: 2007-1-9 13:02:53

交通标志哪能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来描述呢?
作者: yyxxbh    时间: 2007-1-11 14:34:52

交警就是不讲理的人,谁让我们是小老百姓呢?
作者: wstianfeng    时间: 2007-1-14 20:24:29

执法我们不反对,而且还很支持!关键合不合理,执法为民,为民执法,如果光为了罚款那就不对了!我看还是以民为本,看实际情况来处罚!
作者: linfa    时间: 2007-1-15 14:59:49

这年头停车有时就象赌博一样的. 真要小心啊. 前段时间我也被抄了一单非常有异议的.可有什么办法啊,要办事时间并不多哪有办法找阿sir去拼理啊.
作者: 清风居士    时间: 2007-1-17 17:42:29

俺丢的钱也不少了,警察本来就是垃圾哦。
所以中央电视台拼命歌颂警察,免得早饭的人太多。
作者: 糖糖    时间: 2007-1-25 17:51:26

交警就是垃圾
作者: zhoujie2    时间: 2007-2-2 21:24:07

警察是最不讲理的。
作者: nbyun    时间: 2007-2-4 07:17:30     标题: ....汗 同意

........早上.93.0波段 的浙江交通广播不错 帮司机跟交警交涉
作者: imker    时间: 2007-2-4 15:09:03

跟警察讲理?
作者: hwzhu    时间: 2007-2-5 02:36:43

这事是不是全权委托律师代办比较省时省力?
作者: jian0k    时间: 2007-3-1 00:47:22

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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