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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出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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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21:19: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国将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纳入补贴范围,并将总质量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车也纳入补贴范围。昨天,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和“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我国将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纳入补贴范围。在执行原来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补贴政策的同时,对农民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的同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单价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此外,将总质量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车纳入补贴范围,比照轻型载货车享受换购和新购的补贴政策。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1辆。

  通知还强调,对于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09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有关部门要求,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付补贴资金,包括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数量的部分;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对于申请进入产品目录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有关部门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包括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且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在全国或部分省(含直辖市、自治区)具备完善的销售、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够覆盖相应省的县级行政单位以下;授权经销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汽车授权销售商已向商务部门备案,其中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产品排放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在部分提前实施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地区满足当地排放标准;无违规及不良记录;必须配备计算机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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