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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买了白买? 旧交通法规5月1日已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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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7 13:31: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据新华社昨天(9月22日)报道,广州的贺先生向新华社记者反映,本月投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和汽车损失险,合同条款上援引的交通安全法规都是已经废止的。贺先生对此深表疑虑:到底眼下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出险之后到底该按照保险合同还是按照5月1日全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标准进行赔偿呢?

  就此,记者昨日采访了广东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副处长刘云海,刘处长向记者明确表示,现有的保险公司保单合同上的条款均没有变化,是因为与新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简称《条例》)一直没有出台。但是,5月1日后的保单,出险理赔将按照5月1日公布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进行,而该司法解释与现有的保险条款并不抵触。

  保险合同条款援用已废止法规

  新华社的报道称,贺先生那份9月18日起生效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里,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本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核定赔偿金额。”在汽车损失险条款合同里有“保险车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

  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贺先生辗转咨询,保险公司的回答却非常一致:“我们的保险条款跟过去是一样的。家家公司都是这样的。”贺先生颇有疑虑:这份保单有效吗?

  最高院司法解释大大提高赔偿额

  记者采访获悉,贺先生之所以在旧保险合同上较真,是因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大提高了对车祸中的受害方的赔偿标准。5月1日,针对《道交法》的赔偿标准,最高法院下发了一个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提高了赔偿水平,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从原先的按10年计算改为按20年计算等。

  一财险公司理赔前线人员给记者举例说:“比如有个断腿伤者住院8周,误工费原来有一个每天70多元的赔偿上限,即最多赔4200多元,现在却取消了上限,要赔多少还不知道;护理费原来只须支付住院期间的那笔费用,现在出院后的护理费也要付,支付的最长年限还达到20年;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从原先的按10年计算改为按20年计算,我们公司死亡赔偿的费用一年是8988元,原来只须付89880元,现在却要付几乎18万元……”5月1日前的保单仍用2003年版条款

  昨天,平安财产保险广州分公司一负责人对记者说:“我们现在所用的保险条款是商业保险条款,而《道交法》中所指的是强制保险,本来应该有一套相应的强制保险条款来配合。尽管现在青黄不接,我们却都是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标准来进行赔偿的。”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张帆也告诉记者,该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险赔偿完全按照新标准进行。其他保险公司的说法都非常一致。

  此外,保险公司人士称,由于保监会的强制保险条例迟迟未没出台,广东地区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保险对于今年5月1日以前投保的旧保单,继续沿用2003年版保险条款。但各保险公司都可以与客户协商,在增加保费的情况下进行批单。
来源深圳驾校网http://www.jxa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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