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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
受害车主不明白法院怎么会这样判
文章类型:汽车投诉 文章加入时间:2003年11月22日8:8
□本报记者 李立铎
追踪到驰豹车的生产地,了解驰豹车是怎样生产出来的以后,记者又追踪到汽车销售地——吉林省长春市,想弄清楚为什么拼装厂都被查封了,买了车的消费者却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
见到部分车主,记者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却是:“不要了,不告了,认了。”为什么车主都持这样消极的态度呢?是鉴于别人的“前车之鉴”。
打了9年官司的刘德路和打了6年官司的张艳,直到去年和今年才拿到终审败诉的判决。
说到打官司的艰辛,恐怕是难以想象得到:区法院判了—上诉—市中院发回重审—区法院再判—市中院再发回重审—区法院再判—市中院再发回重审……一件案子,在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间往返了6次,当地媒体形容他们打官司的词语为“梅花六弄”。
驰豹车产品质量差,是大伙公认的,但刘德路萌发打官司念头,还不是这个原因。
1994年6月21日晚,刘德路买了9个月的驰豹车丢了,刘德路报警后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要求他到买车单位开证明,刘德路来到振华公司,王经理告诉他,车是她派人“收”回来的,想要车就得将欠公司的车款还清,否则,车就要卖掉冲抵车款。
刘德路的确欠振华公司车款。
1993年9月,刘德路与振华公司约定,他出资2万元租驰豹车营运。同年12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赊购驰豹车协议,刘德路将原来租赁的汽车买了下来,并约定车辆总价6.6万元,刘德路一次性给付振华公司购车款2万元,其余2.6万元分6个月交齐,平均每月向振华公司交付4300元。之后,刘德路分别于1993年12月28日、1994年1月18日和3月26日交付给振华公司1.7万元,然后就没有再还钱。
赊销协议第4条约定:“如果刘德路不能按时交钱,每超10天向公司交纳滞纳金250元,超过两个月不交,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已交的车款不返还。协议达成后,振华公司不负责退车。”刘德路签订这样的合同时,不知道很多规定都是霸王条款。驰豹车质量差,他整天修车不能按照预想的情况赚钱不说,还要面临着随时失去车的可能。一气之下,刘德路将振华公司告上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他的请求是:振华公司或者将非法扣押的驰豹车归还,或者将购车款退还,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当时的刘德路还不知道驰豹车是非法拼装车,他为自己辩解的理由就是:“我是车主,为什么振华公司可以随便将车偷走?既然我已经花钱买车了,车就应当由我支配,即便是欠钱,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事,不能偷走我的车!何况车款不还主要是车的质量太差,总修车、总赔钱。”
振华公司解释,车的质量刘德路买车时就已经看好了,在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签了协议。刘德路不按协议还款,振华公司是执行协议将车收回的。
宽城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赊销协议的部分条款有效,但约定的第4条内容显失公平,应确认为无效条款,双方都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判决刘德路给付振华公司延期付款的违约金、汽车折旧费及管理费;振华公司承担强行收回汽车期间的利息给付责任,最后由振华公司给付刘德路39773元赔偿。
宽城区法院判决后,振华公司不服,上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在1996年3月26日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发回重审后,宽城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了与第一次相同的判决,振华公司还是不服,继续上诉,中院再一次裁定发回重审。
宽城区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时,中院发了一个致宽城区人民法院的函,大概内容是刘德路向法庭提供了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400号文件,文件主要说明《1993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除已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外,不得擅自安排轿车生产点。各企业也不得假借微型汽车和改装车名义,或者各种方式进口轿车零部件改装、拼装轿车。对车辆与产品型号名不符实的,各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一律不核发牌证。”
刘德路认为上述目录中提到的驰豹车RK5010X型是任邱市客车厂生产的厢式专用车,而不是他们使用的轿车,振华公司王经理通过不正当手段落户,违反了400号文件的规定,从而也导致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中院认为,汽车的落户是汽车运营的首要法定条件,若无此法定条件,租赁运营合同当然由于违反法律规定归于无效。从现有情况看,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刘德路的车已经落户,也合法有效,刘德路坚持非法落户无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德路应当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该车落户提出行政申请,并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该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结论后,才能继续审理此案。关于刘德路提出的车辆有产品质量问题,也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
宽城区人民法院2000年7月5日作出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等待行政诉讼的裁定。
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拒绝了刘德路提出的吊销车辆牌证的行政申请。
刘德路给记者看了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答辩意见,其中这样写道:“据省交警总队车辆处车辆科牟科长介绍,400号文件的产品目录记载的任邱市客车厂生产的驰豹车RK5010X型是厢式专用车,它属于载客车范畴,符合19座以下小客车辆落户原则。牟科长介绍:厢式专用车辆是指车辆的封闭装置,易宜载客的需要;专用车是指专业部门所安装的专用工具,由于这种车型属于载客车种,所以它必须到省有关部门办理控办手续,而以上两车在购买后也同时办理了控办核发的批准单,并注明凭此联办理车辆牌照。”
刘德路随后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振华公司的虚假广告,刘德路和张艳(他们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在其公司分别购买了驰豹车,在开了不长时间就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后来经过调查发现,该车的型号在国家目录上记录的是任邱市客车厂生产的驰豹RK5010X型厢式专用车,他们买的驰豹车生产厂家是任邱市客车厂秦皇岛海港轻型汽车厂,这个轻型汽车厂不在国家规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上,实际是假借任邱市客车厂的厢式专用车给驰豹轿车落户。并且该车没有发动机号和大架号,现在车籍档案中的相关号码都是振华公司王经理编造的,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吊销。”
绿园区法院先是认为刘德路和张艳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驳回了他们的起诉。他们上诉到中院,中院认为他们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撤消绿园区法院的裁定,要求重新立案受理。
绿园区法院再次审理后用两个理由驳回了他们的请求。首先,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的400号文件并非法律法规,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其次,刘德路和张艳购买的驰豹车是1993年落户的,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1993年,但是,他们却在2000年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5年的法定诉讼时效。
这个行政诉讼判决后,宽城区法院也作出了判决,其结果完全与前两次判决相反:行政诉讼败诉说明车辆落户合法有效,刘德路败诉。
刘德路不服,向中院起诉,今年1月17日,在官司打了9年之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了终审判决,除了沿用上述两项一审判决的说法外,还多了一个理由:“最终确认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是签订的合同,而非合同签订之前的广告。所以,不能以广告之是非对本案进行裁判。”
现在,刘德路无路可走了,车早在那次被偷之后就再也没有归还,他为买那辆车所付的车款也没有回来。他认为自己没有得到一点公正,为什么自己花了几万元买的车,被人偷走了却要不回来,即便自己欠款在先,振华公司也无权私自没收自己的财产呀?为什么驰豹车没有发动机号、大架号,法院都不去勘验就作判决呢?为什么这样严重的造假行为,却没有哪个执法部门愿意查个水落石出,让它坑了几十个家庭,到10年后的今天连个说法都不给呢?
张艳:“如果我的官司打赢了,别人的就都可以赢。”
张艳差不多是和刘德路同时打的官司、同时结束的。她和刘德路的诉讼请求一样,也是在宽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但她并没有刘德路幸运,起码刘德路在一审时曾拿到过胜诉判决,她,什么都没得到。
1995年10月,她到宽城区法院起诉时,法院不给立案,她不理解:“同样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刘德路可以立案,我就不可以。”反复几次后,终于在1996年6月法院各庭庭长调动的时候,趁着新到任的庭长不了解情况,她谎称马上要过诉讼时效了,所以才立上案。
案是立了,但结果却是败诉。
“我倒不是认为法院不公正,就是不理解,为什么刘德路一审胜诉了,我却败诉?”张艳上诉到中级法院,中院也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刘德路和张艳在一起讨论案情时发现,同样的诉讼理由,同样的被告,同样的法院,同样的证据,作出的判决却相反,一个一审胜诉,一个一审败诉;胜诉的被中院发回重审,败诉的也被中院发回重审。
吴焕来:“我不为了钱,就是不能看到违法的人逍遥法外!”
吴焕来是勇于起诉的最后一人,他买的是阿里高车,因为一直觉得车的质量差,所以就找懂行的人给看了看:“其中有人提醒我,说购置附加费的交费证可能是假的。我到公司核实,公司觉得可能要败漏什么,就让我将交费证交还公司,我当时没给,他们就将我扣在公司,说不拿证就不让走。”
“后来我的车也被偷了,但因为我已经怀疑交费证是假的,就一直没放在车上。振华公司发现车上没有交费证后,又多次找我要,但我没给。”为了确定证件的真假,吴焕来到税务稽征所验证,结果交费证果然是假的,被税务没收了。“振华公司知道我将事情捅大后,就来找我,当时来了三个人,两个人是振华公司的,还有一个我不认识。他们二话不说就将我带走,关在了原来老宽城区法院的地下室,一关就是半天。这可是非法扣押,他们当时什么扣押手续都没有。我后来才知道,那个我不认识的人是宽城区法院的。我被关了后,家人就到处借钱,最后凑了1万元将我‘赎’出来,我们当时怕这钱不明不白地没了,就没交给振华公司,而是交给宽城区法院,法院收钱时也写了一张白纸黑字的收条。但后来我打官司提起这笔钱时,法院告诉我,钱已经给振华公司了。”
虽然他也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他的命运并未因此而扭转。有了刘德路和张艳的“前车之鉴”,法院也不知道该怎么判了,经过几次发回重审后,法院不判了,吴焕来至今没有得到判决结果。
记者前几天带着刘德路的终审判决到长春市中院,想让办案的法官解释一些刘德路不理解的地方。当找到主办法官时,他正在往楼上走,刘德路和他打了招呼后,他又热情地走下来,当记者正在做自我介绍,说明来意时,他转身又上了楼,边走边解释,现在没空。记者表示愿意在此等候,他又说,从现在(周二)到周五,都没有时间,说着人就消失在楼梯上了。记者随后又与宽城区法院的主办法官联系,但一个人都没有找到。
潘彦江:“四个半月的关押,改变了我的一生。”
潘彦江是买驰豹车车主中惟一一个到现在还开车的人,他现在经营一辆捷达出租车:“看我这车,都多少年了,一点毛病都没有。以前不懂汽车,刚学会开车就买了驰豹车,因为车老修,不挣钱,开始几个月用自己的一点积蓄还钱,后来就还不上了,振华公司将我的车偷走了后,我们一家人都去要,但就是不给。”
“为什么你后来被拘留?”
“我当时心存希望,心想反正弄了一辆车,管它好坏,就弄到底。因为振华公司说了,我不交钱他们就将车卖了,于是我就跑到停车的地方将车上的化油器卸下来,我想,没有化油器它(振华公司)就不会卖车了。我再想办法筹点钱,争取将车赎出来。”
潘彦江的想法过于单纯了,振华公司见他拆了化油器,反而请来两名派出所的人,将他关押起来。开始派出所以破坏生产罪为由,报请检察院批捕潘彦江,但检察院认为构不成此罪,没有同意。“人家自己的汽车,自己拆了化油器,怎么破坏了生产?”
派出所看这样不行,又以盗窃罪为由,报请检察院批捕,结果还是被检察院驳回。见批捕潘彦江不行,派出所就将他放了,这时,潘彦江已经被关押了四个半月。
当问到他被拘留时的心情时,记者看到他脸上出现了一种不能读懂的表情,是难受、是委屈、是愤恨还是无奈?
“毕竟过去10年了,现在我已经成熟了,要是前些年你都不能当我面说起这事儿,一说我就得哭,那些日子改变了我,对我影响太大了。”虽然潘彦江说的很平静,但他的目光已经开始闪烁……
《中国汽车报》(2003年10月21日第35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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