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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新交通法第76条原文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COLOR]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COLOR]
正方:生命是无价的,每个人的的生命只有一次.不要让我为了我的无知或者一点小错付出鲜血甚至生命的代价.
反方:制度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海浩的各位XDJM,不管你有车没车,有照没照,欢迎辩论,请说出你的看法,谢谢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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