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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一份保险:
主险:华夏同盛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险金额:10万 保险期:终身 交费期:20年
保:疾病身故10万、意外身故10万、全残10万
附加险:华夏附加同盛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金额:10万 保险期:终身 交费期:20年
保:重大疾病10万,且两次赔偿,每次10万
买保险时说:
以我现在的年龄,每年交3750元,交满20年,若一直不病,则20年后可领取本金及红利约10万,若一直不领取,则死后留给受益人约10万。(这里10万是约数,因为年数越长,红利约多,所以均以10万计。)
情况 1:交满了20年,生病了,那么,得到10万赔偿,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满一年后,再得另外一种病,那么可以再得到10万赔偿,同时合同终止。(这就是他们推出的两次赔付。)
情况2:如果保险费还没交满20年,比如才交了2年,就已经生病了,那么,得到10万赔偿,合同继续有效,且还有18年没交的保险费也不用再交了;如果满一年后,再得另外一种病,那么可以再得到10万赔偿,同时合同终止。
我疑惑的就是:当我2年后,第1次得病,得到第1赔偿,同时停交保险费后,如果我真的一年后(假如5年后)又得另一种病,是不是真的能再得到10万赔偿?如果能,我是不是需要把第1次得病到第2次得病这之间(即5年间)没交的保险费补上?
虽然条款三上说了“豁免”,但我还是不能相信或确定,不知道是否存在文字上的疏漏,将来无法实现。
现在给出合同上有关这方面的条款说明,麻烦大家帮我看看,推敲推敲,我的疑惑是否存在?或者说,这份合同,是否在玩文字游戏?我担心真的第2次得病拿不到第2次赔偿,或者即使你想拿,得先把停交的保险费补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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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华夏同盛终身寿险(分红型)
附加险:华夏附加同盛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险)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不受九十日的限制),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换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所附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我公司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所附主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照等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本帖最后由 人生如水 于 2009-3-31 23:00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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