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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报>>记者 王和岩
7月20日,本报“《中国农民调查》阜阳‘受审’扑朔迷离”一文披露备受关注的安徽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张西德诉《中国农民调查》作者陈桂棣、春桃及其出版者人民文学出版社名誉侵权案中一些鲜为人知的幕后。8月24日至27日,该案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本报记者二赴阜阳进行采访。在此后的两个多月里,有关于该案“将于近期判决”的说法一直时断时续,让静候判决结果的众媒体云里雾里。近日又从安徽传来有关方面正在原告张西德与被告陈桂棣、春桃及人民文学出版社进行调解的消息。
《中国农民调查》庭审纪实
“他说你的钱又不是我收的,你问我要什么?我说命令是你下的。他骂我,我在他头上拍了两巴掌,他就叫来了公安局长。把我拉到县公安局门口,公安局长当时就打了我两个耳光。下午一点多,他们把我拉到看守所,说:他打县委书记,要严管。结果劳教我三年。”
当51岁的残疾人张邵阳痛陈因计划生育“诛连政策” 被乡领导牵走了仅有的一只羊,找县委书记讨说法而被劳教三年的情形时,被告律师哭了,旁听席上的3位农民(一男两女)哭了,记者前面的一位法警,也哭了。这是8月27日记者在《中国农民调查》作者陈桂棣、春桃及人民文学出版社涉嫌名誉诽谤庭审现场看到的一幕。张邵阳几次提到的“他”就是本案的原告——现任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张西德。
眼前这场世人瞩目的诉讼源自著名的报告文学——《中国农民调查》。书中第三章“漫漫上访路”,讲述了临泉县白庙镇王营村村民因负担过重屡屡集体上访,以至与地方政府发生激烈冲突,酿成流血的“四·二事件”的全过程。文章在披露上访农民悲惨遭遇的同时,直斥“临泉县拒不落实中央农民减负政策”,“对党的政策阳奉阴违”……而时任临泉县委书记的张西德,则被认为 “在那起性质恶劣的白庙事件中(即四·二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但文中内容“严重失实及侮辱,诽谤、贬损原告名誉,丑化原告人格的地方,多达23处。”所以“作为一名老党员,一名经过上级各级领导考核并没有错误的合格干部,决心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为临泉县委、县政府及相关机关讨回公道”。诉状中,张西德还“奉劝陈桂棣、春桃两位作者……不要为了赚钱,为了出风头,不惜编造,夸大事实,把自己的炒作,一时的声誉建立在贬损他人名誉和他人痛苦之上。”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
被告陈桂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愤怒地表示:“如果说我们的书有失实的地方,那就是我们写的远没有现实中所反映出来的残酷。实际上白庙镇是一百多农民八次上访,跪了四次国旗,而不是我们写的上访五次,二次跪国旗。”
残疾人当庭控诉计生株连政策
据书中描写,在10年前张西德主政的临泉县,白庙镇农民负担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上年纯收入的5%。以1995年为例,“高达上年农民纯收入的15.26%,超出三倍以上。”作者认定,“临泉县拒不落实中央农民减负政策”、“对党的政策阳奉阴违”,而张西德表示,这种说法“严重失实”,很自然,农民负担问题成了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交锋的第一场重头戏。
为此,在原告方一口气举出的16份书证中,既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有临泉县委下发的诸多“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紧急通知”以及多次会议记录。被告代理人浦志强律师认为,如果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都得到落实,国务院就没有必要三令五申。文件和会议记录,并不能证明减轻了农民负担。”
庭辩的另一场重头戏是张在任期间临泉县计划生育工作。原告称陈桂棣文中所写在1995年9月1日到王营村开展计划生育的不少工作队员“对本不属于计划生育的对象也巧立名目,乱征乱罚,稍有不从便赶猪、牵羊、挖粮、拉家具,甚至强行砸门扒房,打人抓人”的描述“无中生有”。原告证人及证言中均表示9月1日那天去王营村“没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被告代理人反驳道,“几位证人身份不是计生委的官员就是干部,作为行动的参与者,他们无法自证其罪。根据当时的省地联合调查报告披露,在田桥乡,工作队员‘行为恶劣,侵权现象严重……’同时证实,1995年9月1日,到王营村的工作队员‘对于不属于计划生育对象的农民,巧立名目罚款,如结婚没生育的妇女及没有结婚的男性村民等。’”
至于本文开头所述的残疾人张邵阳的遭遇,正是祸起临泉县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株连行为。据他说,1995年11月21日,在田桥乡的计划生育突击月中,“因邻居超生,乡领导牵走了我家的羊。我又没有超生,凭啥牵我的羊?”张邵阳想不通,几次找乡领导讨说法未果。20多天后,听说张西德要走了,张邵阳就和其他村民一块去找县委书记要羊。接下来的情景就如前面张邵阳所述。劳教期间,张绍阳相依为命的老父亲凄惨的死去。
农妇当庭跪诉冤屈
法庭辩论最激烈的是“四二事件”中张西德与临泉地方当局的责任问题。《中国农民调查》第三章“漫漫上访路”对其缘起、发生乃至悲性结局有着详尽描述。
据了解,从1993年11月起,白庙镇王营村农民多次到临泉县委、县政府反映镇、村两级加重农民负担等问题,但直到次年3月中旬,问题仍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激化了干群关系。1994年4月2日晚11时,白庙派出所5名干警及治安队员来到王营村,由于几人说法彼此矛盾,难以自圆其说,被村民误以为是来抓上访代表的遭到围攻殴打,一名干警被扣,两支手枪、15发子弹失踪。书中认为,由于“临泉县委向地委谎报军情”,第二天上午,以“解救干警和搜查枪支为由”,临泉县委、政府出动大批公安对王营村进行了一次“空前的血腥镇压。”由此引发了1995年10月29日74名农民进京在天安门广场跪国旗鸣冤一事,产生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对于发生在10年前的“四二事件”,原被告双方和他们的证人有着截然不同的说辞和“记忆”。
原告张西德表示,解救干警的行动方案是在请示过上级后执行的,不存在书中描写的公安武警“见人就打,见人就抓”。原告的几位证人——无论是解救干警行动的指挥着当年的县政法委书记还是公安局局长、看守所干警均矢口否认“公安打人”。
而来自王营村的村民则以他们的所见所闻和切肤之痛证实原告证人在“集体撒谎”。有证人证明1994年4月3日那天,“看见大批警察架着机枪,带着钢盔,拖着盾牌,拿着枪,成群结队地进了村。”53岁的王永明是邵营行政村(现归王营村)“四二事件”以前的村委会委员,那天正在垒猪圈的他也被抓走了。
“4月3日那天来抓人,我老头也没有上访过,也没犯啥罪,他在大门口站着,3个武警去抓他。他就大喊:‘你抓我干啥?你抓我干啥?’我听见跑了出来,看见我老头一头栽过去,就不吭气了。我到处找不到人抬他上医院。村里人都跑到河南去了。我给我河南的闺女打电话。他们回来才把我老头送到县里抢救。头一天晚上去的,第二天就走了……啊,我老头子没有病!他好好的咋就死了呢?!” 8月27日下午,法庭上王营村村民张秀英提及“四二事件”中被吓死的丈夫,情绪几度失控,大哭不已。整个法庭为之躁动,主审法官阜阳民庭副厅长钱伟光不得不数次提醒证人“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注意法庭秩序”。
就在作完证的张秀英准备离开法庭之际,震撼人心的一幕发生了,只见她突然扑倒在地,跪着哭诉道:“法官,你要给我伸冤啊!我的老头子啊!”伏地不起。这时坐在旁听席上的一位农村妇女也跑到证人后面,磕头喊冤,哭诉在“四二事件”中被冤死的丈夫。顿时,法庭上惊讶声、叹息声、咒骂声、抽泣声混杂在一起,久久难以平静。记者身边的一位同行也忍不住掉下了眼泪。这种场面显然是原告及其代理人没有想到的,为此原告代理人向审判长提出:“我们要求对于这种破坏法庭秩序的情况,审判长应该予以警告。”
庭审后,前来参加旁听的王营村村民纷纷上前向记者诉说当年的冤屈。提起10多年前在白庙派出所和临泉看守所的遭遇,不善言辞的村民们说得最多的一个字就是:打。五保户王永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顺手取下嘴里一排假牙:“你看满口的牙都没有了,他们用皮鞋一脚踢上来,血直淌,一口血吐出去,四五颗牙落地。” 另一位村民则挽起裤管让记者看脚裸处至今仍依稀可辨的镣痕:“一进去8斤半的镣子就砸上了,一戴就是5天。出来时让我交36元。说是住宿费、生活费每天6元,还有6元钱的戴镣费。看守说:你让老子伺候你戴镣了。我是借钱出的号。”
原上访代表为原告作证
在8月26日下午的庭审中,被告律师问原告证人王俊斌:你当时上访代表王营村村民的利益吗?
王:你说呢?
(众人笑)
法官:你正面回答。
王:代表。
律师:你现在是王营村的党支部书记,你还能代表农民的利益吗?
王: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法官:正面回答。
王:现在我们王营村的群众,都在劳动,是受到个别人的煽动才来的。
律师:你在上访时,有没有写过批评张西德的上访材料?
王俊斌:那是我们县里的领导指使的。别人写的,我没写过。
律师:别人写的材料,你上访时为什么要用呢?你是否同意他们的内容呢?
王俊斌:这个问题我不回答。
法官:正面回答。
王俊斌:我内心不同意。
“轰——”旁听席上发出一阵笑声。
这个王俊斌,就是《中国农民调查》第三章“漫漫上访路”开头提到的因被通缉有家难归的上访代表。当他以昔日的上访对象——张西德的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声称张西德“对我们反映问题的处理是及时的……群众和代表是在受到蒙骗的情况下,一次一次进行上访”时,记者身边几位王营村村民脸上流露出不屑。如今的王俊斌在担任王营村支书的同时,已成了村民们现在的上访对象。
王俊斌是原告张西德的证人中仅有的几个农民之一,更多的是现任或原任临泉县官员。而被告陈桂棣的证人则是清一色的农民。令人玩味的是,如同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激烈对峙,分属两个阵营的证人在法庭上的表现也呈现出鲜明的差异。尽管是在庄严的法庭上,这些官员在作证时常常显得理直气壮、底气十足。
8月25日下午,第一个出庭的原告证人临泉县林业局副局长、原白庙镇党委书记韩永忠一上法庭就掏出稿子高声念了起来。“怎么像在单位开会作报告?”记者旁边的一位旁听者不禁小声嘀咕。在法官要求脱稿作证后,韩在回答被告律师的询问曾几度语塞,原告席上的张西德忍不住小声提示。而他自己也乘机偷偷翻看手中的稿子,直至被法警收走。在此后第二个原告证人马俊作证时,原告张西德及代理人张杰同样几次以耳语、打手势提醒证人,引发被告律师的抗议,于是法庭将原本放在原告一边的证人席挪到了中间。
紧随其后的是临泉县政协副主席、原县政法委书记李品政。背着手步入法庭的他第一句话就是:“我认为把证人席摆在正中间,不妥。这不是刑事案件的审判。”作证中,李以被告律师笑他、折磨他为由多次发怒,并拒绝回答问题,致使旁听席上笑声四起,法庭秩序一度比较混乱。法官不得不一再提醒“证人,请注意你在法庭上的风度”。李还扬言“作为一个中共老共产党员和中国公民,我将拿起党纪国法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战斗到最后的胜利。”而公堂之上,众目睽睽之中,张西德擅自走下原告席亲自送水给昔日的部下李品政。看得众人目瞪口呆,发出一阵惊叹。
官员作证张西德“贡献最大”
庭审期间,在张西德当庭散发的一份材料中自称:“勤政、廉政、爱民,并为临泉人民办了大量实事、好事”。
因此,不少证人的证言对张西德在临泉期间工作给予了相当高的评价。而他们大多是张昔日的部下,临泉县大大小小的官员。时任临泉县副检察长王者亮:“张西德在临泉的工作业绩是很突出的,可以说是历届县委书记中对临泉贡献最大的,也是最关心群众疾苦的一位领导干部,是开拓创业型的干部。”而当时在政策研究室工作的韦刚更是表示:张西德是20年来在临泉工作最为认真、成效最为突出、对临泉贡献最大的一位县委书记。”
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这些官员的证言中大都提到张西德的文辞和个人风采。临泉县政协副主席、原计生委主任朱占林在法庭上表示:“张书记大会上有稿子,小会上有提纲,讲话条理性很强,不会信口开河。《当代》刊登的是不现实的,如果像那样,也不可能当县委书记。”临泉县政协常务副主席,时任临泉县分管计生的副县长刘启龙的证词说:“该同志德才兼备,在计生工作会议上,张西德基本上都是自己组织讲话内容,他脱稿讲话也是很有水平的。”另有临泉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彭伟、林业局局长等人也做出了类似的证明。就连为张西德作证的一位农民也说:“你们说他像个粗人,他是我们的好书记。”
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在出庭和没有出庭的证人中,证言涉及到上述内容的大约有10位。之所以有这么多的证人证言连篇累牍提及张西德的文采与个人贡献,其针对的主要是书中这样一段描写——“提到张西德,五短身材,讲话爱挥手……,可他一到脱稿讲话时,就没有了一点文雅气,说的话跟个粗人没有两样。”在张西德看来,这些描写显然是带有侮辱性的,是地地道道的不实之词。“我身高一米六五,怎么说也属中等身材。我是文革前的北京农业大学毕业的,从政多年,虽然专业荒废了,但写字、说话是我的强项。”法庭上,张西德愤愤不平地强调。
在质证时,被告方对原告证人证言的客观性提出了强烈质疑。浦志强律师在质证中反唇相讥:这些证据像读后感。这些人要么是县委书记的秘书,要么是他的部下,证言中敬仰之情溢于言表。要知道证人是不可以有倾向性的。所以他们并不是证实自己所看见的事实。被告人民文学出版社代理人陆智敏律师认为:这是证言吗?证人大量发表主观感受、主观感情,证言所具备的客观性从何谈起?
记者注意到,在原告提供给法庭的大量证据中,有一份是阜阳市政协办公室出具的。其大意是张西德在政协工作以来,精力一直很充沛,工作热情饱满。但自《中国农民调查》一书出版后,张西德自述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精力不济,影响了政协正常工作的开展,云云。对于这份证据,陆智敏律师直言:“以政府机关的名义出具这样的证据,我进行质证,心情是沉重的。这份证据证明张西德每日睡眠时间减少,那么我要问的是:办公室的人是否和张西德一天到晚在一起?”
本案尚未结束
8月27日晚9时许,长达四天庭审终于暂时落下帷幕。原被告双方都当庭表示拒绝调解。在此前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原告代理人重申所有诉讼主张。被告陈桂棣、春桃代理人之一雷延平律师在阐述其代理意见时强调:第一,我们认为原告应将县委张书记与张西德本人严格区分。第二,两被告作为有良知和有勇气的作家,探寻“三农”问题的出路及解决办法,为决策者提供真实下情更是他们的使命,其行为不具备违法性。第三、被告对其具体的事实陈述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我国司法解释中所谓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当其适用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权诉讼时,应被理解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过错。本案原告张西德不仅是公众人物,而且是掌握社会管理权的政府官员。官员作为特殊职业,他们在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并且对于民众的一些有出入的批评和评价应当有容忍的义务,大众对他们的关心和议论是一个民主社会必然和正常的现象。原告的名誉权没有受到损害,被告的行为当然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的名誉权决不会因为这场官司而变得崇高起来。作为一个政府官员,要想在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名誉,只有靠努力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的政策,靠三个代表来树立。
被告人民文学出版社代理人陆智敏律师认为:两位作家与出版社之间是不同行为,不存在共同行为。《当代》杂志社发表该作品的行为是合法的,作品中的内容与基本事实相符合,作品中也没有侮辱诽谤损害原告名誉权的内容。原告及其代理人也没有向法庭证明作品确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内容,作品虽然对原告进行了批评和谴责,但这种批评和谴责是法律所允许的,同时也是对原告充满善意的,因此,作品的出版和发表均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庭辩实录
《中国农民调查》庭审辩论聚焦
原告:张西德(安徽阜阳市政协副主席)
原告代理人:张杰(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祥爱(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桂棣(安徽省合肥市文联主席,作家)
春桃(安徽省合肥市文联作家)
被告代理人:雷延平(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志强(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文学出版社
被告代理人:陆智敏(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达四天的庭审创下了阜阳中院民事案件审理时长记录。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和“四二事件”三大焦点,时而唇枪舌剑,你来我往,时而剑拔弩张,互不相让。
焦点一:是阳奉阴违,还是认真落实
为证明书中所写“临泉县拒不落实中央农民减负政策”、“对党的政策阳奉阴违”严重失实。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16份书证,其中,既有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农民负担的行政法规,也有从1992年到1995年间,中共临泉县委下发的各种版本的“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紧急通知”,以及张西德主持召开的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中心议题多次会议记录。原告代理人认为,“大量的书证证明张西德所在的临泉县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和政策,不存在‘拒不落实’、‘阳奉阴违’之说。”
被告代理人则反唇相讥:“中央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证据,不能说明原告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况且,如果国家的有关规定都能够得到落实贯彻,何来国务院三令五申?至于临泉县委的那些文件和会议记录,只能证明临泉县委发过文、开过会,但不能证明其确实减轻了农民负担,否则就没有必要一二再再而三地发文重申,老生常谈。这种用文山会海的方式来证实张西德书记重视农民上访问题,是不能实现证明目的的。而且多次会议记录,也证明张西德承认临泉县的农民负担的确过重的现实。这些文件涉及到农民负担过重的事实,其中有关‘不顾农民的承受能力,乱加码、乱集资,乱摊派,农民负担出现了反弹现象。’的表述,不仅承认了农民负担过重的现实,还证实在临泉县农民负担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因而被告书中所说的‘临泉县拒不落实中央农民减负的政策’,‘对党的政策阳奉阴违’有事实根据。”
焦点二:是客观事实,还是无中生有
原告张西德及代理人认为,陈桂棣、春桃文中有关1995年9月1日的到王营村开展计划生育突击检查活动的不少工作队员“素质极差,行为恶劣,侵权现象十分严重。他们对本不属于计划生育的对象也巧立名目,乱征乱罚,稍有不从便赶猪、牵羊、挖粮、拉家具,甚至强行砸门扒房,打人抓人。”的描写“严重失实,无中生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言中,原临泉县计生委副主任刘继真、张继良以及计生干部张冲波均证实9月1日那天,他们去王营村“坐的是租的车,只呆了一上午,没有在村镇吃饭,没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针对书中写张西德曾说 “我宁要七个坟头,不要一个人头”,退休计生干部张杰的证言说:“凡是开计划生育会我都参加,我从来没有听过这方面的话。”
被告代理人反驳道:“几位证人或是计生委的官员或是干部,这样的身份本身就是行动的参与者。况且9月1日这几个人没有违法乱纪,不等于整个突击月没有,不等于别人没有。因为证人只参与了半天,而突击月长达50天;张杰没有听说过不等于别人没有听说过。”
被告代理人指出:“根据李超报告披露,田桥乡秋季计生突击活动50天,‘工作队员‘行为恶劣,侵权现象严重……赶猪、牵羊、拉家具、挖粮,个别地方还出现强行砸门扒房,甚至打骂体罚农民的现象。……乱征乱罚,工作粗糙,态度粗暴。据不完全统计,共做女扎手术966例……合计征收各类款项约250万元。……’李超报告还证实,1995年9月1日,工作队到王营村开展计划生育清查活动时,‘少数素质不高的工作队员违法乱纪的行为与田桥乡相似。……突击月活动中,白庙镇计生罚款数万元,40%留给行政村,60%被计生工作队分掉,该镇每天还要负担从社会上调来人员的工资和租车费。”
被告代理人表示:“通过这些来自权威部门的调查报告所讲述的事实,我们不难认定,这支工作队并不象原告证人刘启龙、朱占林、刘继珍、张东波等县计生委官员干部们所声称的那样,是一支自带干粮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仁义之师,而是一群明火执仗的强盗。很显然,这些官员在无耻地作伪证。”
焦点三:是血腥镇压,还是恶毒攻击
“四二事件”中张西德及其临泉地方当局的责任问题,是法庭争论最激烈的地方。原告张西德声称,“解救警,搜查枪支”的行动方案是在“请示过阜阳地区政法委、公安处同意后执行的”,并规定“除公安局长外所有公安干警和武警一律不准装子弹……严禁干警与群众接触发生殴斗”。书中说“公安武警一进村,不分青红皂白,见人就打……”等等,都是“无中生有的谎言”。原告证人如原县政法委书记李品政等均称“没有看到公安打人”。至于书中所写被抓农民在看守所受到刑讯逼供和种种非人虐待,原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刘刚更是在证言中愤怒声明:“(上述描写)纯属信口雌黄,这篇文章不是失实的问题,而是对公安、司法体系的恶毒攻击。”
而被告证人——来自王营村的村民则以他们的亲身经历和切肤之痛证实原告证人在“集体撒谎”。证人王向东说:“在看守所审一次打一次,抓着我的头发往墙上撞,用拳头打我的胸口,疼得两三个月不敢咳嗽。”证人王洪彦说:“那天我正背着一筐草从地里过来,几个公安问都不问,上来连拉带打,捆住我就往车上扔。在白庙派出所,有个警察手拿一杯热茶浇到了我头上,把我的脸都烫伤了。我没参加上访,也没参加‘四二’,为啥抓我?一关就是7天。”更有证人证明事发当天,公安“见人就打,见人就抓”,甚至有村民被吓死、被冤死,几百人逃往河南达一月之久,长期露宿田间地头……
对此,原告代理人表示:“我们公安干警都是受党教育多年的干部,稍稍有脑子一点的人都知道这样的事根本不可能发生。王向东等人是因为被判过刑的,对公安机关带有仇恨,是不可信的。”
被告代理人指出:“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了‘见人就打,见人就抓’这样一个事实的存在。而李超报告中明确指出,‘少数干警和武警行为过激,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同时,报告认定‘临泉县委、县政府都是有责任的’。而原告证人也当庭证实,这次行动的总指挥,就是本案原告张西德。因此,对‘四二事件’张西德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临泉地方当局的所作所为,必将受到历史和良知的审判。
链接一
原告部分证人名录
李品政:临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时任临泉县副县长。
刘全俭:阜阳市颖泉区委副书记、颖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时任县委办公室主任
刘启龙:临泉县政协副主席,时任主管计生工作的副县长
朱占林:临泉县政协副主席,时任临泉县计生委主任
彭伟:临泉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事局局长,时任县委办公室秘书科长
刘继珍:临泉县纪委常委,时任计生委副主任
张东波:临泉县计生委副主任,时任计生委官员
刘刚: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
高杰: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时任交警大队大队长
王者亮:临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韩永忠:临泉县林业局副局长,时任白庙镇党委书记
马俊:临泉县林业局副局长,时任白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贺电:临泉县招商局干部,享受副科级待遇
韦刚:阜阳市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干部
庭审花絮
“自然人张西德先生”与“县委书记张西德同志”之争
“一个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是否有权针对他人对其任职期间公共政策的批评,以个人的名义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公共人物的名誉权是否与普通人一样?”8月24日庭审一开始,被告陈桂棣代理人之一——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浦志强律师当即要求增加争议焦点,并由此引发了法庭第一场争论。
首次争论没有发生在控辩双方当中,而在合议庭和被告代理人之间进行,——着实有些出人意料。对合议庭总结出的五大争议焦点:即,第一,《中国农民调查》是否侮辱、诽谤张西德的名誉权;第二,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张西德名誉的主观过错;第三,人民文学出版社审核、出版《中国农民调查》是否对张西德造成了名誉侵权;第四,文章的发表是否造成了张西德的名誉——社会评价的降低;第五,是否对张西德造成了精神损害,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理由是否正当。原告张西德的两位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张杰律师及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蒋祥爱律师表示认可:“没有异议。”。对浦志强律师的异议,合议庭以“这个问题在法学界有争论”为由当场拒绝。
其后,被告陈桂棣、春桃的代理人——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的雷延平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吴革律师以及人民文学出版社代理人陆智敏律师相继发表了类似观点:原告所指控的《中国农民调查》第三章“漫漫上访路”所谓失实达23处,都是在其担任县委书记期间的所为,属于职务行为。原告在诉状中声称要为临泉的相关政府机关讨公道,这到底是在维护个人的名誉权还是在维护相关政府机关的名誉权?虽然被告代理人据理力争,但合议庭再度驳回。
“我们注意到,我们向法庭提交所有请求都被驳回,我们仍然坚持合议庭注意自然人与公众人物身份的交叉问题。假如不将自然人张西德与县委书记张西德区分开来,本案的审理结果最终只能是一笔糊涂账。”法庭上,浦志强律师措辞犀利地指出。
记者观察到,尽管法庭明确驳回了被告代理人的请求,但有关提请法庭注意“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的身份差异在整个庭审不时响起。“实际上原告在四天的庭审中游刃有余地在‘自然人张西德先生’和‘县委书记张西德同志’这两个角色之间自由切换。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浦志强律师后来这样解释尽管被告方的主张一再被拒,仍要坚持到底的理由。
庭审背后的故事
10年前的那个晚上,未满18岁的她仅仅因为喊了一声“抓小偷”,就被彻底改变了人生。
李莉:被“四二事件”改变命运的人
“我怎么也不明白,喊一声抓小偷就会被判劳教三年。”李莉含着泪哽咽地说。
发生在10年“四二事件”,改变了很多人的命运,而李莉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位。记者面前的王营村村民李莉,低着头,捏着纸巾,举手投足间流露着城市生活的痕迹。只是颧骨高高的脸上看上去有些憔悴,有些哀伤。
(1994年)4月2日夜里,我在姐姐家都已经睡下了,村里的一个名叫王何队的妇女慌慌张张地叫门:“我们村里进小偷了,你帮我喊一声抓小偷。”我就对着广播喊了一声:“王营的人赶快起来,你们村里进小偷了,赶快起来。”说完,就睡了。
第二天上午9点多,家里来了十几个拿枪的警察、武警,他们听我说是来走亲戚的就转身走了。没走多远又折回来抓我,说逮不住你姐逮你是一样的。他们用绳子捆着我,推上卡车上。到了白庙派出所,把我从车上扔下来,(因为)手反绑着,双膝磕在地上,当时就起了两个包。接着对我们就是一顿拳打脚踢。他们说我和我姐姐一样坏。我只是哭没有吭声,我根本不知道姐夫姐姐究竟做了什么。
中午我们被转到临泉看守所,当时就给每个人砸上了一二十斤的脚镣。然后,看守让我们沿着看守所院中的花园跑步,我刚跑了两圈,脚就磨破了,痛得跑不动了,我就蹲了下来,看守上来对着我的脖子就是一警棍,我昏过去了,什么都不知道了。
号中本来就有十几个人,她们都是死刑犯,都带着脚镣。我们新进去的4个人,也带了一个礼拜的脚镣。后来其他3个人放了,就没放我,我很急问狱警:人家都放了,我又不是他们村的,为什么还不放我?他说:放你?你再讲我就打你一百皮带。我哭闹着要回家,几分钟后,他手拿武装皮带对着我就抽。我跑到哪他打到哪,打得我在号里到处跑。号里的人看不下去了,求情:她还小,还是个孩子,说的都是实情。他说:你们再说连你们也打。已经是四月天了,我只穿了一件薄棉毛衫,当时我身上肿得一条条的,几天后全变成乌青的了。
后来一个姓刘的看守提审我:你到你姐姐那里干啥?
我身体不好,去看病。
他上前抬手就打了我一耳光:我看你不是去看病,你肯定是勾引王营告状的人替你姐夫(上访代表王洪超)卖命。你姐夫跑了,我就拿你开刀,拿你是问。反正哪个猪身上都是肉。一个个头很高的看守说:你对她那么客气干什么?他命令我跪在地上,双手扶着我的肩膀,站在我的脚上,说:这叫抽脚筋。
我痛的边哭边说:我们无冤无仇,你们为什么这样打我?我犯什么王法了?他说:我们头上顶着圣旨,别人让我怎么干我就怎么干,我不管。那个刘看守说:我劳教你三年,看你出来怎么嫁人。我叫你们全家人一辈子都怨恨你姐姐和姐夫。
3个月后的一天中午,看守让我在劳教书上签字。罪名是和王洪超、王俊彬等人煽动闹事,殴打派出所干警,劳教三年。当天夜里我被送到合肥女子劳动教养所一大队。我是1976年农历11月9日出生的,当时还不满18岁。
李莉被抓后,刚开始家里人听放出来的人说她被关在看守所,后来就不知道到了哪里。姐姐李兰说:“从来没有人通知我们说她被劳教了。”后来劳教所的李莉给家里写信。1994年11月,李莉的姐夫、姐姐等70多人到北京上访。据李兰说,在国务院信访局招待所,“我问临泉县纪委书记李树成:你为啥关李莉?李树成说:她那是卖淫,跟我们这事不沾边。我问他:她卖给谁?你要找不出下家,她就卖给你了。”1995年农历10月15日,临泉县公安局派人从到合肥将李莉接了回来。距离李莉被抓已经过了一年零八个月。
出来的前一个礼拜,姐姐告诉我说要放我了。当时也说不上高兴,感觉是麻木的,在那里面外界的什么都不知道,人都呆傻了。那天上午9点,管教说李莉你收拾东西,你可以回去了。车到了临泉公安局,我还有些将信将疑,以为他们把我又领到哪里去。直到来到白庙派出所看见哥哥,我才真的相信我可以我回家了。
一看到哥哥来接我,我哭了。回到家中,我哭着说我都不想活了,全家人都哭了,他们劝我不值得死。
我父母家在白庙镇王庄行政村李村,与王营村只有7里路。回到家中,村里的闲言碎语也来了。当时我已20岁了,在农村到了结婚的年龄了。但没人敢给我介绍对象,他们说我是坐过牢的。母亲天天唉声叹气,父亲也整天骂我坐牢丢人。没有办法,1996年春节后我到广东东莞的小榄镇鞋厂去打工一去就是3年,97年的春节我都没有回去。
1998年七八月间,因为生病我回到家里,村里人还是闲话不断,没办法,1999春天我就又去上海打工。在上海,有人给我介绍了一个比我大10岁的上海铁路机务段的工人。2000年1月,我们结了婚。一开始他对我很好,我怀孕后洗衣服他都不让我洗。后来他和我一同回老家过春节,听说我做过牢。他问我为什么以前没有给他说,我说说你也不懂。这就成了他的心病。回上海后,他告诉了他家人。他家人嘲笑我说:你好,你怎么坐牢?农村里的女人坐牢的都不是什么好东西。以后因为这事,因为他们家人,两个人总是吵吵闹闹的。2001年6月21日,他和我离了婚,孩子刚刚13个月,判给了他。农村条件差,我想要也要不起。我现在杭州打工,但不能老去看儿子,一是他们家人不愿意,二是我也没有钱。去年六七月份我去上海看儿子,儿子都不认识我了,在那儿我呆了一天哭了一天。作为母亲我生他却不能养他,觉得自己一点用都没有。有时走在路上看见别的孩子哭,我心里就会很难受,我会站在那里看半天,我会想,我的孩子这会儿是不是也在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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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991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10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是8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992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4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是104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993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3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21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是141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994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7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0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是195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995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9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78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是23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996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3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926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是291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997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90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是30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998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2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60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是326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999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85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10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是364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0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8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53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是402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1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366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是449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2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476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是522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3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7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22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是5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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