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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有流氓罪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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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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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2:02: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记得小时候
流氓罪好像也都可以枪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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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

你地!斯拉斯拉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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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9-7 12:03:29 |只看该作者
有的,还要有女流氓罪
您小时候严打,偷看个女厕所也要枪毙的——那有啥好看的?
whose more the fool,the fool or the fool who follows?

一个民主国家,主权应该在人民手中,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一个号称民主的国家,而主权不在人民手中,这决不是正轨,只能算是变态,就不是民主国家...不结束党治,不实行人民普选,如何能实现民主?把人民的权利交给人民! (《新华日报》1945年9月27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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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0-9-7 12:18:39 |只看该作者
流氓罪
怎么判定呀?
一步一步的向前走.
朝你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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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0-9-7 13:06:39 |只看该作者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 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流氓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具有很大腐蚀性和扩散性, 属于刑法重点打击范围。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即按照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 包括公共场所及其他人们共同生活, 交往场所的正常秩序, 据原刑法160条规定,对犯流氓罪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管制。但是, 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 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因此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 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聚众淫乱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等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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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9-7 13:07:04 |只看该作者
流氓罪-主要特征     ①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按照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包括公共场所及其他人们共同生活交往场所的正常秩序。流氓罪主要不是以特定的个人或公私财产为侵害目标,而是向社会挑战对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严重威胁,这是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的不同之处。

②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复杂多样的方式方法,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要有出于流氓动机,成群结伙,打架斗殴,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骚扰破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调戏猥亵妇女幼女,一贯诱骗和玩弄妇女,聚众淫乱玩弄男性少年,鸡奸幼童或以暴力胁迫方法鸡奸他人,损害他人取乐等。有人将其概括为霸道型、淫乱型、取乐型3种类型。

③  主观方面是故意意图通过粗野下流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满足其精神刺激的需要,是流氓罪与其他犯罪相区别的重要本质特征。如侮辱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分别以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及达到个人某种无理要求为目的,都没有寻求精神刺激的主观特征。流氓集团是3人以上出于共同故意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共同实施流氓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集团。流氓集团往往恣意横行作恶多端,在性犯罪方面的表现,主要是追逐拦截劫持妇女,进行侮辱猥亵,情节严重或以淫秽下流手段侮辱妇女,情节恶劣,进行集体淫乱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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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9-7 13:07:24 |只看该作者
流氓罪-法律制裁     据原刑法160条规定,对犯流氓罪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别刑法规定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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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9-7 13:07:44 |只看该作者
流氓罪-分解     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很大,而刑罚幅度过宽也容易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的弊病,这一名副其实的“口袋罪”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因此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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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9-7 13:09:45 |只看该作者
看起来已经没有这个罪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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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3:56:01 |只看该作者
楼上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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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5:02:05 |只看该作者
现在耍个LM一般都没事的,枪毙人那个时代已经过去了。
知止,是一种境界,不可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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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5:03:0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ugh-true 于 2010-9-7 12:03 发表
有的,还要有女流氓罪
您小时候严打,偷看个女厕所也要枪毙的——那有啥好看的?

对啊,女厕所有啥好看的,没追求。
知止,是一种境界,不可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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