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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婴被假护士拐走 父母状告医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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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8 20:27: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顺德的刘某怀胎十月终于生下了自己的亲生骨肉,但是她做梦也没有想到,在医院接受护理期间,一名假冒医院工作人员的女子,以抽血为名将其亲生骨肉拐走。刘某夫妇于是愤然以医院未尽责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近日,顺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顺德区乐从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夫妻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费近7万元。
  
  产妇幼婴被假护士拐走
  
  法院查明,原告刘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今年7月1日凌晨2时,刘某因快要分娩住进顺德区乐从医院,并于同日上午10时8分经剖腹产产下一名健康男婴,体重4公斤。
  
  分娩后,刘某即与婴儿同室住养,李某及李某的母亲在医院进行护理。7月3日清晨6时许,一名穿着医院护士服饰的中年女子进入刘某的病房,告知刘某要带婴儿去抽血化验肝功能。刘某马上毫不怀疑地将婴儿交给该名女子抱走。
  
  7时许,刘某见婴儿还未被抱回病房,才感觉到不对劲,当即询问医院的工作人员。医院的工作人员回答并未抱婴儿去抽血化验肝功能。刘某怀疑婴儿被人拐走,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分局已立案侦查。但至今婴儿仍未找回。
  
  绝望下状告医院失职
  
  绝望的刘某夫妇决定将乐从医院告上法庭。刘某的代表律师称,根据医生医嘱,从2004年7月1日10时50分至7月4日8时,乐从医院应对刘某实施一级护理,但在案发时,医院未尽到其护理的责任。
  
  刘某夫妇认为,他们为寻找儿子,经济和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损害,要求乐从医院赔偿合计40万元人民币。
  
  法院判院方赔偿7万元
  
  顺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乐从医院之间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刘某向医院支付医疗服务费用,乐从医院除应为刘某及其新生婴儿提供医疗服务外,还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刘某的婴儿在住院时被人拐骗,除罪犯的主观犯罪行为外,医院管理上存在的一些漏洞,如未对进出妇产科病房重地的探视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与登记等,也是导致本次事件的原因之一。而原告李某、刘某妹作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将婴儿交给对方抱走,缺乏必要的谨慎与警惕,其盲目轻信也是导致婴儿被骗偷的另一原因,双方各应承担50%的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李某、刘某妹要求被告乐从医院赔偿婴儿被拐骗补偿金4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两原告因婴儿被拐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合计为19133元,被告应赔偿原告9566.5元。婴儿被拐骗给两原告的心理及精神造成了重大的创伤,因此,依法酌情判定被告支付两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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