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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引来公众热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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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9 10:12: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合同法草案引来公众热议
作者:裴智勇 时间:2006年03月29日 09:49:08 来源:人民日报  


  
  公布7天征集意见近5000条 劳动合同法草案引来公众热议

  劳动合同法的亮点和缺陷

  劳动合同法当止天价赔偿

  
专家评点:劳动合同制度有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截至2006年3月27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4769条。这些意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工资报酬、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义务等23个方面。

  针对草案条款,公众提出了很多具体建议。有人建议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属于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劳动者,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照本法执行。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认为,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应该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的合理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核准后才可执行。

  公众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比如对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标准和经济补偿的适用事项有争议。在劳动力派遣用工方式方面意见也有分歧,一种意见建议取消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有存在的必要,同时应对这种用工形式进行规范,明确在什么范围内使用劳务派遣工,还应当对劳动力派遣单位设置“门槛”,确保劳动派遣工的利益。 (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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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9 10:16:10 |只看该作者
这个草按是不是有点可笑,哪还关心我们这些老百姓,公务员为什么要比我们高人一等,那着我们的个人所的税,不知道整天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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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9 10:19:27 |只看该作者
草安中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想,那个起草的人是不是外星人,他难道不知道现在不知有多少企业的用人制度是不合理的,违法的! 还竟然起草这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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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9 10:19:35 |只看该作者
偶观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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