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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上海的朋友多不多,有没有兴趣想了解上海人才引进的政策的朋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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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8 16:12:1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同上,如有想了解的朋友,而且版主同意的话,我想把有关的政策放到这里来,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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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20 19:51:23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rayking_mine 发布
[B]哈哈哈~在你正儿八经发的帖子里面灌水感觉很不错哦~
[/B]


啊。。。。。。。。。。。。。。。。。。。。。。。

多快要被你气死了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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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

宇宙开拓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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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20 19:41:16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mzbaby 发布
[B]臭小子,多天不见,怎么了?看见我的名字觉得奇怪? [/B]


哈哈哈~在你正儿八经发的帖子里面灌水感觉很不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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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9 21:27:52 |只看该作者
高级职称,50岁以下的是可以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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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9 21:24:11 |只看该作者
凡是中高级职称,年龄在某个岁数以下(具体多少我忘了),但40以下是应该的,只要单位要户口保证解决,我的一个堂姨就是这样进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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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9 19:14:56 |只看该作者
臭小子,多天不见,怎么了?看见我的名字觉得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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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

宇宙开拓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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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9 19:06:31 |只看该作者
哈哈~ 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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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9 08:13:16 |只看该作者
好了,发完了,如有不清楚的可PM或QQ:2502040或来电咨询:021-62444448 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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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9 08:10:51 |只看该作者
关于《上海市居住证》制度的若干问答案

  1、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有哪些一般规定?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制度。(第二章第四条)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第二章第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由市人事局核定。有效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等四种。(第二章第六条)
  《居住证》制度首先在引进人才中试行。

  2、 为什么要实施《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制度有哪些特点?

  《居住证》制度体现了海纳百川的精神。《居住证》制度不唯国籍、不唯文凭、不唯职称、不唯身份,为具有真才实学的境内外人才开辟来沪创业和发展的渠道,有利于推进人才国际化进程,加快构筑人才资源高地,提升本市人才的综合竞争力。
  《居住证》制度贯穿了柔性流动的思想。不求所有、但求所为,为不能在沪或不便在沪取得户籍来沪工作或创业的人才提供更灵活、更有效的生活和工作保障,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特别是在蓝印户口和《引进人才工作证》取消以后,突破投资创业人才和柔性流动人才来沪工作或创业的政策瓶颈。
  《居住证》制度将加强宏观调控的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控制人口、广纳人才,户籍从紧、居住调控"的要求,充分发挥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的指导作用,以办理《居住证》的方式广泛吸纳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境内外人才。
  《居住证》制度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申领《居住证》的条件审核,注重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采取综合要素评价的办法。申办人员可以通过计算机自动计分网络系统,测算本人是否符合申办条件。

  3、 哪些政府职能部门是《居住证》制度的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在引进人才中组织实施《居住证》制度。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一章第三条)

  4、 《居住证》有何功能,持证者可享受哪些待遇?

  《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信息。(第二章第七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与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使用证件通过本市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查询所需信息、实现有关功能,从而实现"一卡多能"。有关功能将在《居住证》推出后逐步实现。(第二章第九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有以下待遇:第一,可以在沪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活动、子女就读、专利实施、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第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本市行政机关的聘用或者到企事业单位任职、参加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第三,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按规定将税后人民币收入到指定银行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第四,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五章)
  另外,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第六章第三十二条)

  5、 哪些人可以申领《居住证》?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一章第二条)
  可以申领《居住证》的具体包括以下国内外人员:
  (1)对于原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才,经用人单位考核后继续聘用的,按照《居住证》的条件,可申领《居住证》;对于来沪投资创业的人员,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给予办理《居住证》。
  (2)对于申请来沪创业和工作的境外人才、入外籍和取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给予办理《居住证》。
  (3)对于原按照《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 [1999]51号)来沪工作或创业的人员,由于实施了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取得本市户籍受到限制的,可以采用申领《居住证》办法予以解决。对其中取得本科学历但未取得学位、副高以上职称但任职未满3年、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不满3年的人员,给予办理《居住证》。
  除此以外,引进人才单位提出申办《居住证》的,已婚、家庭基础尚在外地的,以项目聘用、任务聘用等方式来沪工作或创业的人员,办理《居住证》。

  6、 怎样申领《居住证》,申领程序有哪些?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国内外人员,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第三章第十、十一条)
  市人事局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领人;(第三章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象等信息,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第三章第十二、十四条)
  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第三章第十三条)

  7、 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国内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验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境外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境外人员〈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主表)》;
  (2)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信、护照及国外永久或长期居住证明或港、澳、台居住证明,验原件);
  (3)国(境)外学位或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如申请人系国(境)外投资者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如系内资性质留学人员企业只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专业资格证书(国内外)复印件(验原件)。(第三章第十一条)

  8、 到何处去申领《居住证》?

  目前,受理国内人员《居住证》申领的机构有2个,分别是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和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在大木桥路123号和中山西路620号、浦东商城路660号;受理境外人员《居住证》申领的机构是上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在大木桥路123号。以后,《居住证》申领受理工作作为公共人事服务项目,将逐步在全市各区县或境外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受理点,申领人员可以就近就便前往。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和上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的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的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国定节假日除外)。
  另外,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员申领《居住证》,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9、 如何咨询《居住证》的有关政策?

  国内人员的政策咨询可以到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和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政策咨询电话为64174577、62338048;咨询网址为WWW.21cnhr.com(21世纪人才网)。
  境外人员的政策咨询可以到大木桥路123号上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政策咨询电话为64170941;咨询网址为WWW.21cnhr.com(21世纪人才网)。

  10、 申领《居住证》是如何进行条件审核的?

  申领《居住证》采取要素打分、综合评价的办法。已制订了国内人才申领《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和境外人才申领《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申领人达到规定的分值,即可取得相应有效期限的《居住证》。
  两个审核办法按照不唯学历、不唯身份、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审核办法突出考虑申领人的专业能力因素,同时考虑受教育因素、在本市投资创业因素、年龄因素、亲属关系因素和住房因素等各方面的情况,也体现了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因素。(第三章第十二条)
  国内人才审核办法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3部分及附加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境外人才审核办法由年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和应聘职务等3部分及附加分共9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10分。

  11、 "特殊才能"如何认定和申领《居住证》?

  国内人才申领《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中已设计了对特殊人才的评价要素和有关分值,只要综合要素分值达到规定,即可办理相应有效期限的《居住证》。审核办法同时明确了行业协会对特殊人才的评价和推荐作用。
  审核办法规定,国内优秀的传统工艺人才、工艺美术人才、文化体育人才和专门技能人才等特殊技能人才,达到申领《居住证》规定分值的,也可办理相应有效期限的《居住证》。

  12、 实施《居住证》制度后,原有的取得本市户籍方式的人才引进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办理《居住证》后,还能不能申办取得本市户籍?

  《居住证》制度实施以后,本市人才引进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申办《居住证》;二是取得本市户籍。原有的取得本市户籍方式的人才引进政策继续执行。
  两种人才引进的方式对于加快构筑人才资源高地、推进人才国际化进程、提升本市人才综合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居住证》制度的实施,为不能或不便在沪取得户籍来沪工作和创业的人才提供了灵活、有效的生活和工作保障,解决了投资创业人才、柔性流动人才和具有特殊技艺人才来沪工作、创业的政策瓶颈。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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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9 08:07:39 |只看该作者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发布日期:2002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  (《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 (《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的审核)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  (《居住证》的办理)

    申领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居住证》的工本费)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的就业许可)

    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换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居住证》的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创办企业)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条 (科技活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聘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评定、考试、登记)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子女就读)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有《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

    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专利的奖励)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二十八条  (因私出国)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外汇兑换)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市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条 (居留签注、签证)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其他规定)

    国家和本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随同家属的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户籍的取得)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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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2002年6月15日

    第一条(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第五条(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                         10分
    2、36——50周岁                        5分
    4、51周岁以上                          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                               25分
    2、硕士                               23分
    3、学士                               21分
    4、大学本科                           20分
    5、大专(高职)                       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     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             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        5分
    4、未受聘                              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        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                                0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                    5分
    2、其它                                0分

    二、专业能力分
    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根据不同的执业(职业)资格,给予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                           30分
    2、博士生导师                         25分
       或获得国家级奖励
    3、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局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0元及以上
    4、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8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处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获得省部级奖励
    5、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科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一般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获得执业(职业)资格            5—15分
    8、拥有发明专利                    5—10分
    9、其它                                0分
    (二)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项最高分为5分。对于国家、本市和境外的专业培训证书,经认定给予1—5分。有多种证书分值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5分。各类开展专业培训、发放专业培训证书的合法机构,可向市人事局申报专业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评价计分体系并予以公布。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         1—5分
    2、未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          0分

    三、导向分
    导向分部分满分为30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等3项要素组成。
    (一)专业类别导向
    专业类别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紧缺                               10分
    2、需要                                5分
    3、控制                                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
    产业(行业)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引进相关的人才;“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       10分
    2、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           10分
    3、其它                                0分
    (三)地区导向
    地区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重点发展地区                       10分
    2、一般地区                            0分

    第六条(附加分)

    附加分部分最高分为30分,包括同行专家推荐附加分、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等4项要素,4项要素的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分。
    (一)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
    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如有多名专家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荐只计最高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具备推荐本行业“特殊才能”人才的资格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推荐                       20分
    2、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推荐      15分
    3、博士生导师推荐                     15分
    4、其它                               0分
    (二)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
    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在沪投资额可累计;如创办多个企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2、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
    3、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机构
    4、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                                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
    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最高分为10分,经历应当连续,不得累计;有多次经历只计最高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     10分
    2、有三个月及以上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5分
    3、其它                                0分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
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给予的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是指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经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给予5—20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法规有相应规定                  5—20分
    2、其它                                0分

    第七条(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任选办理三种有效期的《居住证》;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第八条(本办法的调整)

    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引进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确定、调整并公布申领6个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

    第九条(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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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9 08:03:15 |只看该作者
关于2003年上海市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工作的规定

沪教委学[2003]13号

  为进一步实施构筑上海人才高地战略,做好2003年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管理办法》,现对2003年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就业落户工作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基本条件:

  申请进沪就业落户的非上海生源2003届应届毕业生,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备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三)一般为毕业研究生或上海高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划转地方的普通高等院校和列入"1工程"建设计划的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的本科毕生(学校名单附后);

  (四)已与上海市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不符合前款第(三)项的应届毕业生,须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进沪就业:

  (一)荣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学生或学生干部称号的;

  (二)所学专业属上海高校缺门的;

  (三)所学专业属上海重点工程、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艰苦行业急需紧缺专业的;

  (四)父母一方由上海"支边"、"支内"或常住户口已迁入上海。

  (五)有其他特殊条件和原因的。

  上述紧缺专业参照市政府同意并批准发布、上海市人事局制定的《上海市2003年度专业人才开发目录》。

  

  二、具体要求

  申请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必须在学习成绩等方面达到以下标准:

  (一)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且获得相应的学位。

  (二)外语能力的基本要求为:第一外语为英语的,须获得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第一外语不是英语的,须获得该语种的大学四级证书或通过该语种的学校课程考试。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须获得下列证书之一:

  l、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

  2、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文字处理"模块,理工科专业学生为"电子表格"或"C语言"模块);

  3、上海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知识和应用能力考试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

  4、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办公自动化",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中级");

  5、其它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的合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但须通过相关的课程考试:

  (一)听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类的;

  (二)父母一方由上海"支边"、"支内"或常住户口巳迁入上海的;  

  所学专业属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和工程类的,可免于提交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证书。

  

  三、申请材料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进沪就业的,须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

  (二)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就业协议书;

  (四)由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

  (五)由学校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认证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奖证书复印件。

  毕业生父母一方"支边"、"支内"或常住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出具由户籍管理部门盖章的有关证明。毕业生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应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四、受理时间和办理期限

  (一)受理时间:二OO三年一月二日至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办理期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自受理之日起 7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批复。其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进沪就业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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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9 08:01:26 |只看该作者
国内各省市人才通过人才引进落户上海的基本条件  

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人才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

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才

符合第1款规定申请调沪的已婚人员,必须夫妻双方均符合该款规定,办理调动时其子女可随迁进沪;按第2、3、4、5款规定申请进沪的已婚人员,办理调动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进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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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9 07:53:49 |只看该作者
谢谢尸体重现帮我贴出来一部份,你所说的中山西路及商城路正好就是我们公司,谢谢你了
既然没想好JJ都支持我就贴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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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9 00:33:56 |只看该作者
因为出现的时间太夸张拉
怎么这么巧,海浩开张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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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8 23:05:26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梅七 发布
[B]你这小子走错门了吧.
不去你朋友论坛,来这里干吗?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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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不错,是好事啊,宝宝帖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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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8 22:06:32 |只看该作者
你这小子走错门了吧.
不去你朋友论坛,来这里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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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8 21:55:12 |只看该作者
爱删不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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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8 21:53:30 |只看该作者
不要搞措词汇的含义
及时被删了又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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