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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预防腐败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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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8 23:57: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3/13/content_5837539.htm


昨天(12日),参加湖南代表团全团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向记者透露,国家预防腐败局已通过了中编办审批,但具体挂牌和运作时间尚未确定。

    据悉,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动议已有一年多的时间。

    此前,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曾透露,组建国家预防腐败局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借鉴国际上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将来还要成立地方级的预防腐败机构。

    记者了解到,此次通过中编办的审批,意味着此前一直未能确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问题已基本解决,国家预防腐败局向正式成立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向媒体介绍,国家预防腐败局将在今年成立。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主要职能是进行宣传、教育,进行制度的建设、机制体制的创新,以及在反腐败上抓一些源头性的工作。国家预防腐败局将放在监察部,具体的主管部门还在研究中,但这个专门机构的规格会比较高。

    此外,针对有人大代表提出的《廉政法》应尽快出台的建议,夏赞忠表示,由中纪委和监察部牵头就制定我国反腐败专门法律的专题调研已进行了很长时间,目前仍在调研阶段,至于何时提交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规划,时间尚不明确。(记者张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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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象

逍遥派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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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8 23:59:01 |只看该作者
还以为是针对笑版无锡上海行呢!赫赫
说别人的话,让自己郁闷去吧...

平生多磨砺,仗剑自横行,
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名。
      --------想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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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8 23:59:11 |只看该作者
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371/5444279.html


酝酿中的国家预防腐败局

本报记者 宋 伟
2007年03月06日15:31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酝酿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很关注。有专家预测,2007年“两会”可能要有一个说法。

  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中国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制度创新,是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预防和惩处腐败的先进经验。虽然只是增加了一个机构,但整个国家的反腐败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影响的不仅仅是一个行业和领域,有可能会带动整个政治体制的变革或变化。下一步,与“国家预防腐败局”相配套的许多政策和法规将相继出台,譬如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等。

  2007年3月2日,北京的天气一改几天来的阴沉,太阳也露出了笑脸。

  “这次进京参加人代会,我准备对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发表一点意见,并提出议案。”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协副会长、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借鉴了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个重大举措。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当履行成员国的义务。”

  “2月13日,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国家要成立预防腐败局。看到这个消息后,我就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很谦虚地对记者说,“我现在的想法还不很成熟,需要再思考几天,到会议上去发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为国家要成立预防腐败局的消息是“两会”前夕透露的,因此引起了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关注。“据我了解,有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有关于‘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议案和提案,要求成立这一新的机构,并对这一机构的职能划分、工作方式等有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因此,这次‘两会’可能要有一个说法。”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吕艳滨告诉记者说,“大家都知道,对预防和惩治腐败,中央的决心很大,国际上又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因此成立这一机构是早晚的事。”

  吕艳滨是一位宪政学者。去年初,他被中纪委抽调“帮忙”,专门研究和论证“国家预防腐败局”这一课题。“这一机构是放在中纪委下面,还是国务院下面,目前还没有定论。也可能成为国家的一个专门机构。”吕艳滨介绍说。

  中纪委研究室一位官员则告诉记者,酝酿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给外界透露出这样一个信号:中国反腐败格局要调整。其实,如果仔细研究今年初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作的工作报告(题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可以看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酝酿已久的事情了。而早在去年初,吴官正在《求是》上发表《要在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署名文章,以扁鹊治病重预防为例,指出中国自古就讲“万事防为先”、“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的道理,可见“打防并举、以防为先”是吴官正主政中纪委的一贯思路和主张。

  “两会”前的一则重磅新闻

  2月13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和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介绍2006年中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并回答记者提问。在这次发布会上,干以胜向外界透露了许多重要新闻:陈良宇(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案查处进展顺利,正逐步深入,查处情况将适时公布;中国承诺不会判处赖昌星死刑,奉劝赖昌星不要再执迷不悟,明智的选择是尽快下决心,回来投案自首,祖国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邱晓华(原国家统计局长)案很快就要开庭审理(据记者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已经开庭审理完毕,预计“两会”后宣判);郑筱萸(原国家药监局长)自杀报道属小道消息;去年共有9.7万党员受处分,353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其中包括7名省部级官员);中国将组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在这些新闻当中,以‘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最引人注目。”参加新闻发布会的一位记者介绍说,陈良宇等高官腐败案件,因为此前公众都已知晓,而“国家预防腐败局”却是一个“新词”,堪称“两会”前的一个重磅新闻。而发布这个新闻的干以胜,刚刚在今年初召开的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增选为中纪委副书记,此前曾担任监察部副部长、中纪委常委、秘书长,主持查办了厦门特大走私案。

  “两会前夕发布‘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这样一个重大新闻,是有意安排的。”一位“国家预防腐败局”课题组人员告诉记者,发布这样一则新闻要讲究火候和时机。关于“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研究已经悄悄进行了一年,到了把问题抛向社会,并让社会各界进行关注和讨论的时候了。如果要把国家预防腐败局定位于国家的一个专门机构,还需全国人大的同意和批准,因此“两会”前夕发布这样一个新闻,自然有获得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支持和声援的目的。

  这个重磅新闻自然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一些国外媒体和通讯社在报道新闻的同时,大都发表评论,认为这是中国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制度创新(以预防为先,而不是主要依靠查处的惩罚机制),是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预防和惩处腐败的先进经验。还有评论对中国下一步的反腐败趋势进行了分析,认为虽然只是增加了一个机构,但整个国家的反腐败格局发生了变化,影响的不仅仅是一个行业和领域,有可能会带动整个政治体制的变革或变化。有人预测,下一步,与“国家预防腐败局”相配套的许多政策和法规将相继出台,譬如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等。显然,“国家预防腐败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信号。

  记者电话联系了1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提起“国家预防腐败局”,他们均表示对此很关注,有的制作了专门的议案,有的作了详细准备要在会议上发言。

  在许多门户网站进行的“两会热点问题”网上调查中,“反腐倡廉,力惩贪官”位居网民关注度的首位。中央党校教授林喆统计了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历次“两会”热点,反腐倡廉一直位居前列。1999年,当时30位人大代表提交的《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被列为1999年“一号议案”。可见腐败已经是影响国计民生的一个大问题。

  国家预防腐败局之定位

  “关于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机构设置问题,也就是说,是放在中纪委下面,还是国务院下面,目前还没有定论。”吕艳滨副研究员说。也有人提出,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规格可以更高一点,成为国家的一个专门机构。甚至有人提出这样的观点,国家预防腐败局由人大产生,与一府两院并行。

  “我认为,国家预防腐败局有可能放到监察部下面,是一个副部级单位,局长由监察部副部长兼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主任任建明告诉记者,由于中纪委在反腐败方面的强势地位,加上目前中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的体制,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实际领导者仍然是中纪委。

  而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果机构的名字中有‘国家’二字,就表明是国家机关,是国家机器,就不能放到中纪委。如果放到中纪委下面,就不能使用‘国家’二字,应当去掉‘国家’二字,叫中纪委预防腐败局。”王贵秀的观点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的支持:“因为中纪委是党的机构,因此其下面不能设国家机关。如有‘国家’二字只能是国务院下面的一个局。如果在监察部下面,地位又小了。我认为,国家预防腐败局应该是一个独立出来的机构,相对独立,直接隶属于国务院。此类机构在国外也都是相对独立的。”

  中组部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说,关于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级别和规格,目前还没有定论。这位官员认为,如果放到监察部下面,国家预防腐败局也可能就是一个厅局级单位。譬如国家工商总局下面有个国家商标局,就是厅局级单位。

  “目前中纪委下面有八个室,分别负责查办全国各地的腐败大要案。如果把预防腐败局放到中纪委下面,地位肯定要在目前的八个室之上。”任建明分析说,“级别不是正部也得是副部。”

  由于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对筹建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细节未予披露,只是说要建立国家级的预防专门机构,因此媒体在报道时的说法也呈现“多样化”,并对“国家级”进行了“自由解释”。有报道说,国家预防腐败局直接隶属中央,并直接向政治局常委报告工作。还有报道说,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国家级的执法机构,由国务院直辖,直接向国务院总理负责。也有报道说,干以胜只是说要建立国家级的预防专门机构,并没有说名字就叫“国家预防腐败局”,因此目前这个叫法不一定准确。

  据记者了解,关于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机构设置等具体问题,中央高层也没有明确定论,还处在研究阶段。

  而中国社科院研究员邵道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认为:“预防腐败与惩处腐败应该放到一块,一步到位,成立国家反腐败局,或者叫国家反贪局,类似香港的廉政公署,而不是现在的国家预防腐败局。预防腐败局是行政机关?是司法机关?是党的机关?现在还搞不清楚。”

  邵道生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纪委特约研究员,是著名的反腐败研究专家。他的观点得到了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的赞同:“我们目前反腐败的机制是纪委牵头,由于纪委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因此绝大多数腐败案件,都是纪委先查,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中国,各级纪委成了反腐败的主力军。因此,可以将预防和惩处腐败的机构放在一起。”

  “如果把目前的反贪局从检察院拿出来,组建预防和惩治一体化的反腐败机构,阻力恐怕首先来自检察院。”一位教授分析说,前几年就争论过,当时有人提议取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组建国家反贪局,而检察院坚决反对。那场争论被最高检察院负责人认为是“惊心动魄”。可见,机构设置问题在中国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它不仅涉及权力的分配问题,还涉及部门利益。

  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能

  每一个国家机构,包括党的机构,都有一个职能的“法定化”问题。“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实质内容有多少?实体的工作内容和方式究竟是什么?与其他同类机构在职能上如何划分?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董和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连提出了数个问题。

  董教授分析说,香港廉政公署是通过实质的追究,发现制度漏洞,警示政府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我们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首先要解决的是这个机构的工作内容、方式,以及与同类机构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最后是与其他国家机构活动的衔接问题。

  中央党校王贵秀教授认为,腐败现象多发与我们的体制有关,现在的问题是一把手的权力太大,且不受监督制约。腐败分子未落马前,在主席台上讲反腐败问题一套套的,有人写了一本书叫《腐败分子论反腐败》,很有讽刺意味。因此,预防腐败的关键问题是要有一个好的体制,正像小平讲得那样,预防腐败要靠制度,“好制度使坏人变成好人,坏制度使好人变成坏人”。一个人本来好好的,但一到这个体制里面就得干坏事,否则就会被挤出来,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建立一个伸手必被捉的制度,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是关键。”王贵秀说。

  尽管关于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能还没有明确界定,但根据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关于预防腐败工作的“四个方面”理论,国家预防腐败局未来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干部的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水平;三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包括对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一位参加“国家预防腐败局”课题组的专家介绍说,从这四个方面的内容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能其实是一个整合,就是把以前分散在其他机构和部门的职能,整合到一个新的机构来,本身并没有新增加的内容。譬如,纪委系统的宣教室、党风室、纠风室,检察系统的预防犯罪部门等。问题是,职能整合了,机构和人员是否也整合?如果国家预防腐败局放在中纪委下面,那么,中纪委原有的宣教室、党风室、纠风室,就可能被合并到国家预防腐败局,包括人员。如果国家预防腐败局放在国务院下面,又涉及和监察部的职能划分问题,涉及与监察部的关系问题。另外,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后,分散在其他部门的预防机构,譬如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部门,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在多个预防部门存在的情况下,国家预防腐败局如何统领这些分散的预防力量?牵一发而动全身,职能的整合必然涉及机构编制等问题。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都是中国反腐败格局的大调整。

  反腐败与国际接轨

  中国反腐败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中国的反腐败已经与国际接轨。“反腐败与国际接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员国的义务;二是加强国际合作;三是借鉴国际上预防腐败的先进经验。”《制度反腐败论》作者、中国社科院博士后许道敏介绍说。

  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组建“国家预防腐败局”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落实公约的一个具体举措。据许道敏介绍,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强调了“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反腐败宗旨,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措施,规范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内容和方式,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等条款。

  “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后将会依照国外成功的有效经验来运作。”许道敏认为,“外逃贪官被遣返回国受审,是典型的国际合作。随着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增多,中国的反腐败正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以美国为例,尽管美国官员中的腐败行为仍时有发生,但美国严密的制度对预防和减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重要的是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美国于1965年颁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规定。1978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对财产申报问题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堪称财产申报立法的典范。此外,美国《廉政法》也规定政府有关官员必须填写财产和收入申报,逾期不报,将被司法部起诉。而纵观美国的廉政立法,大多是预防性规定,而不是惩罚性规定,是一个以事前防范为主的廉政立法体系。这反映出美国社会对治理腐败的基本态度是避免腐败事件的发生,防患于未然。这对我们很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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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9 00:02:3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xiaoyaoju 于 2007-9-8 23:59 发表
还以为是针对笑版无锡上海行呢!赫赫



嗯,他们也在预防的范围之内,我很嫉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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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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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9 00:04:15 |只看该作者
没有关系,你要回来上班的话,也有机会的。
低调做人,高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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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9 00:07:16 |只看该作者
给我个什么官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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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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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9 00:10:23 |只看该作者
纪委你看如何?专管贪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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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9 00:13:03 |只看该作者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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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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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9 00:13:42 |只看该作者
看报纸上的照片才知道局长还是一位铁娘子
信google者得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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