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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dthree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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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6 22:44:43 |只看该作者
目前,用户对电信服务中的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收费不透明、资费套餐及种类随意更换、电话卡过有效期余额不退还等公认的“霸王条款”意见很大,而消协方面也曾多次批评这些“霸王条款”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信息产业部的要求,今后电信企业在服务协议中将不得出现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信产部特别提到,服务协议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经营者的电信业务或其他选择权;经营者违约时免除或限制其违约责任;发生紧急情况对用户不利时,不对用户负通知义务;经营者单方享有的解释权;用户因电信服务受到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另外,经营者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将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其中为用户设定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的,则不得成为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包月付费或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用户的同意。当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时,若服务协议中部分条款存在歧义,以有利于电信用户的解释为准。另据了解,与此相关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判定标准》也正在加紧研究制定之中,有望于近期正式出台。


你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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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7 08:21:07 |只看该作者
[QUOTE]最初由 xxcaptain 发布
[B]目前,用户对电信服务中的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收费不透明、资费套餐及种类随意更换、电话卡过有效期余额不退还等公认的“霸王条款”意见很大,而消协方面也曾多次批评这些“霸王条款”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信息产业部的要求,今后电信企业在服务协议中将不得出现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信产部特别提到,服务协议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经营者的电信业务或其他选择权;经营者违约时免除或限制其违约责任;发生紧急情况对用户不利时,不对用户负通知义务;经营者单方享有的解释权;用户因电信服务受到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另外,经营者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将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其中为用户设定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的,则不得成为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包月付费或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用户的同意。当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时,若服务协议中部分条款存在歧义,以有利于电信用户的解释为准。另据了解,与此相关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判定标准》也正在加紧研究制定之中,有望于近期正式出台。


你等吧 [/B][/QUOTE

知道了!!谢了兄弟!看来只有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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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7 08:40:09 |只看该作者
偶的情况跟你一样,也提示无效IM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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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7 08:46:06 |只看该作者
偶会支持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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