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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反对感 于 2006-7-19 18:25 发表
如果要抽象地来讨论非此即彼的选择,那么我想也套用楼主的说法:顺序。
婚姻的问题要在婚姻本身寻求解决,如果离婚了,两个人之间的暴力冲突性质就变了,我也不用来废话,但现在是在婚姻有效期内,男人凭什么可以选择暴力?在整个地球的生物圈中,主动实施暴力的都是自恃占有优势的一方,说婚姻是一种契约,契约的最基本要义是主体平等,婚内暴力就是打破平衡的作弊行为,所以其可耻的本质无论用什么样堂皇的理由都无法掩盖。试想,如果女人有河东狮吼的绝技,男人的第一反应会是挥拳奔人脸去吗?
谁要跟俺说老反不是个律师俺肯定不相信,呵呵
既然老反对契约如此顶礼膜拜,甚至冒着冲撞天理人伦也要高举维护契约的大旗,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公平公等
那咱就仅从契约的角度侃吧
尊重公婆算不算婚姻契约义务的一项?
老婆把公婆赶出家门的行为算不算违约?
假如老婆已经违背了婚姻的契约,那老公是否还有义务必须坚持履行完成契约呢?
再延伸一点,老反认为是先解约再打她合理,还是先打她后解约合理?
再扯扯暴力
老反问“在是在婚姻有效期内,男人凭什么可以选择暴力?”
俺回答:
1,现在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有效期,从道德的角度看,俺认为媳妇把公婆赶出家门的一瞬间,这有效期就完了,所以打她就打了
2,即便是在法律婚姻的有效期以内,当媳妇作出这样的行为,任何丈夫都理所当然的有权选择“暴力”,惩处&教育妻子。
这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义务,只要你还想维系这段婚姻契约,你就必须要给犯错的妻子以惩戒,并教育好她。所以必须打她
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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