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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登记新规程序简化 10月实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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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5 09:09: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机动车登记新规10月起实行 注册登记时限缩至两天

  车身变色不必提前申请

  昨天,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如需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不必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将由5日缩短为两日,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补发时限也将由15日缩短为1日。

  车辆外观

  车身改变颜色不必事先审批

  依照以往,改变车身颜色必须经过审批,而依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如需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不必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新规定也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号牌管理

  扩大重启范围改进选取方式

  新规定中对于“号牌”问题也作出了相关改变。首先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由原来的报废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同时进一步改进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也可自行编排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

  买卖车辆

  机动车卖主需三十日内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如不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的;或者已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将要面临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车辆登记

  异地车注销登记程序将简化

  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在新规定中也有所简化。《规定》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取消了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再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规定“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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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5 09:09:37 |只看该作者
法律责任

  常见交通违法行为

  设定罚则

  此次新规定还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其中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等情形均将受到公安机关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不按规定检验机动车或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或技术参数的,规定也明确了相应处罚标准。晨报记者 姜晶晶

  四种情况可办理临时车牌

  ●未销售的;

  ●以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临时车牌共分三种

  ●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未销售的和以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

  ●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

  ●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以及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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