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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应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次应履行的义务的申请执行期限。
由此,楼主你需要先看判决书上所注明的判令对方还款期限,是否确实已过申请执行时效。二审如维持一审原判,则看一审判决书是否注明了对方还款期限,我估计一般是:某某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几日(一般是十日或十五日)内向对方付款。按你上面所说的情况,可能已过申请执行时效。
2、当然,申请执行的期限也不是绝对的。《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上述所指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地震、水灾、战争等使交通通讯中断,当事人无法完成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的客观事由。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或无法避免的事由。
我觉得这个也比较不靠谱,除非你2003年非典期间你被隔离了,可是这个非典是否能算作不可抗力也在争议中,专家们正讨论着那。
3、说点实际的吧。如果对方当事人愿意自行执行,即使超过执行时效也无所。因为给申请执行规定一个时效只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为了豁免义务人原本应承担的责任。所以如果它愿意给你钱当然好咧。当然,如果它有法律知识,它就会理直气壮得不给你钱,那你就要象猴哥说得那样诱哄它签一个还款协议,从而建立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酱紫你就可以理直气壮的到期跟他要钱了,如果它逾期拒不履行,你就可以拿这个合同去法院主张你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而不是申请执行人。嘎嘎,就是这样,不过我觉得如果对方意识到时效问题,那他肯定不跟你签还款协议,所以只要你能克服这个技术性障碍,就OK拉。
谁还有海浩上的短消息就给这哥们发一个把,我得用完拉^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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