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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学校是这样义务献血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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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8:06: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浪网今天新闻说:
本报讯(记者张燕) 昨天,首都师范大学外语学院与美术学院部分大三和大四的学生停课义务献血。活动中,凡是称自己来例假的女生都必须在校医院内脱衣检查,以决定是否献血。负责学校献血活动的保健科周大夫称,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有些学生谎称来例假逃避献血。
 下午2时左右,从校医院走出来的3名外院女生告诉记者,学校要求体检合格的学生义务献血,但体重在90斤以下或女生来例假的情况可以不用献。不过,学校要对每个自称来例假的女生进行检查。其中一名女生说,她昨天正好赶上生理周期,“医生将我带到一间检查室里,让脱掉衣服给她看”。最后,这名女生因情况属实没有献血。该校很多参加献血的女生都反映,凡是称自己来例假的女生都要进行检查。有些院系还口头规定,体检合格的学生如果不献血,要受到学校的处罚,但具体如何处罚并没有明确规定。
  首师大保健科周大夫表示,每个学校都有献血任务,完不成任务学校要受到批评。为了避免一些女生因为不想献血而谎称自己来例假,校医院专门安排了一名妇科医生来把关。这几天的检查结果是,有个别女生的确在撒谎。
  首师大学生处烟处长称,学生处只负责动员组织学生,并没有强迫学生一定要献血,不献血的学生也不会受到处罚。此前学校开会讨论过开展献血活动,会上决定了哪些情况不用献血,其中包括女生来例假的情况,但并未规定具体的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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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8:23:09 |只看该作者
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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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4-11-13 08:23:47 |只看该作者
楼上,知道我是谁吗?算了,不写了,写了也看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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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8:28:29 |只看该作者
笨笨为什么总问凌风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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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8:28:56 |只看该作者
嘿嘿,考考他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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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8:30:29 |只看该作者
看他都不敢来因答,智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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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8:31:38 |只看该作者
根据今天有一贴看来,智商为0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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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龙王

超究武雄霸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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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8:32:10 |只看该作者
很多具有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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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8:33:49 |只看该作者
官会逼民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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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8:34:38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笨笨妹妹 发布
[B]根据今天有一贴看来,智商为0矣 [/B]
看着也差不多,连话都不会说,智力还没开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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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4-11-13 08:35:28 |只看该作者
我说了他看不见咯,估计已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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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龙王

超究武雄霸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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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8:36:37 |只看该作者
可能正在四国军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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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8:44:08 |只看该作者
谁“误读”了义务献血法

 刘海明

  10月9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组织数百名本科生献血,对符合献血标准却拒绝献血的学生将进行处罚。据悉,去年该校一名预备党员因不献血被取消了入党资格。企管系在一个献血动员会上宣布,不
献血就不发给学生学位证。
  义务献血是一种高尚的行为。然而,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这样以不献血不发学位证书相要挟的做法,简直是荒唐,它不仅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学位条例,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中“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规定格格不入。法律条文中明明是“提倡”,到了实际操作中怎么就变成了胁迫?采血者的这种霸权显然不是义务献血法赋予的,那么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提出这个疑问,回想起数年前某市繁华主干道上曾悬挂的一幅巨大号召公民义务献血的公益广告:“若能石中取,何须向君求”。这句广告词遭到不少市民的置疑,后来不得不被换掉。其实,“若能石中取,何须向君求”中表现出的是当地采血部门的一个“采血姿态”:大自然中若有血浆可抽,我们干吗要你的血!活脱脱一副霸道的样子。血是公民个人维系生命的重要元素,自愿献给国家设立的采血部门,是公民的个人道德素质的体现,而因种种原因不能献血,也是公民的自由,亦无可厚非。倘若采血者摆出绿林好汉的架式,不给我“放血”,小心你如何如何,就是一种霸权的表现。即便献血者胆战心惊地伸出胳膊让你抽血,他们的心里也在淌血。具体到即将毕业的学生,献血成了交易,交易的目标是一纸学位证书。在这场交易中,尚未走出校门的学生们连讨价还价的余地都没有,一切都由学校说了算。
  发生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这次强制献血事件,人们谴责的对象是校医院。但是,笔者不相信一家校办医院能有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胆量:不献血,学生入党资格被取消;不献血,毕业时不给学位证书。尤其校医院医生对那个体检不合格按说不能献血的学生说的“要不是学校献血任务完成了,肯定不允许这样”。真可谓一语道破天机,也就是说,学校是有献血任务的。那么,这个献血多少的任务又是谁下达的?不然的话,校医院凭什么能够搬出党政部门、教学单位给学生施压?所以,谴责校医院和学校其他部门解决不了问题。只要任务当头,类似或变相的逼着学生献血的事件仍有发生的可能;所以,在拒发学位证书的威胁背后,应该有一双看不见的手在遥控着学校。不解除学校的献血指标,采血者照样坐等学生“自愿”献血。
  采血部门将鼓励公民献血的法律规定当成有权逼民献血,无疑是对义务献血法的误读。这种误读不是因为采血部门的文化水平低,也不是因为义务献血法表述不清,而是“上级任务”在从中作梗。造成这种“误读”,难道下达“任务”者不需要反醒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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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8:45:32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极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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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8:46:17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笨笨妹妹 发布
[B]我说了他看不见咯,估计已走了…… [/B]
可能是装着看不见吧,没走正在后面偷偷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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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9:02:49 |只看该作者
自己坚定点呗

当年我们献血的时候

老师会问谁不献

我们班就有三个直接说我不献

问理由

答没理由,不是自愿献血么,我不自愿

然后就没献啊,也没见学校怎么着

我们当时还规定近视程度800以上的不用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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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9:04:29 |只看该作者
怎么可以強迫人家獻血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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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9:29:10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月影星空 发布
[B]怎么可以強迫人家獻血的呢﹖ [/B]

怎么可以用例假作为武器呢?!
若是这样搞,男生是不是可以声称今天早上YJ,1mlxx=10mlxx,因此不宜献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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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09:29:28 |只看该作者
献血又不是什么坏事,不愿献就不献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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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10:36:15 |只看该作者
学生不禁吓,其实理它呢,大学献血报名,俺去亚运村玩了一天,回来名额就没了
工作后93年单位献血给1千多元,一个月假期,对当时一个月110工资的俺有巨大吸引力,可是献血名额全被大妈大嫂大姐大妹子抢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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