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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30 06: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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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关于犯罪
2003-12-26 20:46:33 网络游戏专业委员会律师商建刚
我知道公安部认为是无罪的。现在处理的是扫黄打非办负责。这主要原因是,现在关于外挂是侵犯了著作权的观点,呼声较高,且比较有市场。
2003-12-26 20:48:20 网络游戏外挂的制造者
扫黄打非不是也是要公安局的人去的么
2003-12-26 20:47:55 网络游戏专业委员会律师商建刚
公安不是扫黄打非办。
2003-12-26 20:57:53 网络游戏专业委员会律师商建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003-12-26 20:58:22 网络游戏专业委员会律师商建刚
这侵犯著作权罪,你认为构成么?
2003-12-26 20:59:22 网络游戏外挂的制造者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不构成。因为即使在外挂中直接将计算机软件的小段程序加入,并不意味着复制发行该计算机软件。因为这段小程序既不是软件主要部分,也不是软件的大部分。就好比写书引用了别人的书上的一段话 。此外,其他没有复制程序一部分的外挂,更提不上是侵犯著作权了。
2003-12-26 20:59:20 网络游戏专业委员会律师商建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03-12-26 21:03:29 网络游戏外挂的制造者
嗯,我也想知道有关非法经营的问题。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这条能算得上。那么就要证明如何扰乱市场秩序了。 首先,外挂是否扰乱了针对该游戏的市场呢?
2003-12-26 21:03:29 网络游戏专业委员会律师商建刚
这个应该不算。国家并没有现在买卖外挂。法律没有明确。
2003-12-26 21:05:03 网络游戏外挂的制造者
可是现在五部委的文件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2003-12-26 21:09:27 网络游戏专业委员会律师商建刚
主要从著作权的角度来写文件的。看来是被误导了。
2003-12-26 21:05:53 网络游戏专业委员会律师商建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003-12-26 21:08:42 网络游戏外挂的制造者
比如说,由广告说某一个润滑油,减少了汽油耗量,增加了汽车寿命,应该说这也是影响了汽油/汽车商的销量,算不算扰乱市场次序呢? 何况,外挂是不是影响了游戏上的收入还两说。
2003-12-26 21:10:04 网络游戏外挂的制造者
私服肯定是侵犯著作权了
2003-12-26 21:13:17 网络游戏外挂的制造者
真的可以这么说,那些当官的连什么是外挂都不知道
2003-12-26 21:13:27 网络游戏专业委员会律师商建刚
[“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003-12-26 21:13:52 网络游戏专业委员会律师商建刚
你看看,是否是这样的。我出去一下。听听你的辩解意见。
2003-12-26 21:15:14 网络游戏外挂的制造者
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这个当然是违法的。制作游戏充值卡,嗬嗬那帮当官的真是饭桶,有这种事情么?如果有这不是诈骗么。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 。这一点,首先著作权法中有类似的规定么? 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 就这一条, 有2种不同的含义1比如,有一个软件,发布时加了反拷贝功能,破解该功能是破坏技术保护措施。2 有的软件 。不想让其他人作出和其兼容的产品或附加产品,对其数据储存或数据通讯做了加密处理或者使用自己定义的格式,那么其他人为了制作与其兼容的产品,或附加产品,对其算法进行分析,最后制作除兼容产品或附加产品,这个也可以是说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这两种情况,我想完全应该区别对待,而且前一种情况,只要不复制再发行而牟利,也不能算是违法。修改作品数据?
2003-12-26 21:25:09 网络游戏专业委员会律师商建刚
著作权人有“保护作品完整权”
2003-12-26 21:27:57 网络游戏外挂的制造者
2001年的软件保护条例里有,软件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修改或改进软件的功能,但是不能将修改后的软件提供给别人。对于制作外挂的人,并没有将修改后的软件提供给别人。而是提供自己单独开发的软件。
2003-12-26 21:30:11 网络游戏外挂的制造者
我觉得既然是法律就要有的逻辑性和严密性,不能因为某些人不满就曲解法律,滥用法律
2003-12-26 21:30:22 网络游戏专业委员会律师商建刚
我们的对话可以整理一下,然后发出来么。当然会省略你的名字。
2003-12-26 21:31:33 网络游戏外挂的制造者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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