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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年终奖金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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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监察员

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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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6 18: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LP发了年终奖金,和去年不一样,注明了是税前的。为了确切知道最终拿到手的钱数,查了一下最新的计算方法,有兴趣的参考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终奖金的征税最新规定:
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50202163539197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http://www.chinatax.gov.cn/jibenfa/jibenfa0206.htm


[B]一、月收入(工资、薪金)计税方法[/B]
1、首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月总收入-起征点

2、查找对应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附件的表格查找。

3、计算应缴税额
  应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4、举例说明
  月收入5000,深圳(起征点1700)。
    应纳税所得额=5000-1700=3300
    查表知:税率=15%  速算扣除数=125
    应缴税额=3300×15%-125=370

[B]二、年终奖金计税方法[/B]
1、首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奖金总额

2、查找税率速算扣除数
  A、旧规定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在附件表格中查找。
  B、新规定
  先求计算商数
    计算商数=奖金总额÷12
  以计算商数为应纳税所得额在附件表格中查找。

3、计算应缴税额
  应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4、举例说明
  年终奖金50000。
    应纳税所得额=50000
    计算商数=50000÷12=4166.67
    以4166.67为应纳税所得额查表知:税率=15%  速算扣除数=125
    应缴税额=50000×15%-125=7375

5、补充
  没有考虑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起征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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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监察员

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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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2-6 18: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说明:
  备受关注的9号文件是今年1月21日由国税总局出台,2月2日税总官方网站正式公布。然而,不少纳税人在去年12月底或者今年1月初即已发放了年终奖金。多缴的税金能否退还?
  北京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史小军表示,对1月1日以后发放并且按照旧有方式计缴了个税的,多缴的部分,可在以后月份税额中抵减或者退税。抵减、退税两种方式具体采用哪一种,税务机关将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税总文件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去年年底已经发放的年终奖,仍然要按照“不与当月收入合并、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不再扣除费用、直接适用税率”的老办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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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哥云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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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6 19: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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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6 22: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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