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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CSI》《越狱》等美剧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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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16: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剧中很多法律知识,比如为何有CSI这样的机构,CSI为何这样工作,他们为谁工作?……

《越狱》中那就更多了,比如,他们在监狱里的权利,他们入狱的原因,林肯的冤狱等等,这背后都是美国法律制度再起作用。而且这些都与国内有着巨大的差异。我写这个短文,想简单就剧情来说下我的看法。

一扯到法律、制度这些大东西,那是多少需要看N多大部头的。还好现在有那么多美剧,我们可以很直观的观察到一些与我们有着巨大差异的东西。

简单说,这一切首先是制度决定的,再就是司法实践决定的。

从法律角度说。美国的法律实践是无罪论,也就是说,在法院——准确说是在陪审团——认定嫌疑人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执法机构(警察、或者CSI)要做的事情就是去寻找强有力(逻辑、物证、人证)证据,意图证明给陪审团看,嫌犯有罪。陪审团根据这些证据,来认定嫌犯有罪或者无罪。至于法官,他是个法庭裁判员,无权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他是维持法庭秩序,让控辩双方按照正常程序辩论。并在陪审团作出有罪决定后,再来根据法律(以及以往案例)量刑。

执法机构收集来的证据,必须都是真实、无可挑剔的,甚至连收集证据的程序都得无可挑剔,因为这些证据都得交给辩方律师重新审查,有任何疑问均不得作为呈堂证供。还记得LV S6中有一集(就是女律师儿子结婚那天被害那集),Greg的车被偷走了,他们在犯罪现场收集的证据都在那车上,G就说了,那我们得重新来过了。虽然后来车找回来了,但原来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呈堂证供了,因为收集的程序已经错了。

美国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非常关键,也就是说,通过非法途径收集来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证据,辩方律师会抗议,法官判定此证据无效,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陪审团会对提出无效证据方印象非常差,影响陪审团的最终决定。所以控辩双方都会很谨慎。

CSI一切规范操作就是这个谨慎的最好注解。他们会详细拍下每一个细节的照片,而且在试验室的操作都有录像,这些都要在法庭交由辩方律师审核,确认,任何有疑问的操作,都可能被法院认为是无效证据,那工作就白做了。还记得LV S6中关于那笔老鼠啃过的钞票?他们的登记办法是非常非常老实的,一张张拍照,一张张手写号码,要知道,这里头除了防止工作人员坚守自盗,更主要的是整个证据收集程序要经得起辩方的重新审核。

所以CSI或者美国执法机构实际上是在放大镜下工作,非常透明。这也逼得他们把工作做得尽可能得万无一失,经得起辩方、陪审团、媒体、嫌犯+家人的检查。

美国媒体的传统就是,天然对权力的不信任,尤其是拥有巨大权力的执法机构。而且在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下,媒体拥有非常多的特权,而且公众天然拥有有知情权,这正是媒体不断怀疑警方——用我们官方得话就是“和政府作对,和警方作对”:)——的源动力。这样的情节在很多美剧中经常出现。尤其看24小时和越狱,里面政府、监狱这些机构出了任何事情,我们想当然的就是隐瞒,而且大都隐瞒了。而他们却只能选择公开。也有幕僚或者主管企图隐瞒,但都瞒不了多久。首先其它人就不干——这又扯出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权力来源问题:)经常可以看到美剧中有人说,我不为你工作什么的。确实如此,在3权分立的美国,政府的权力来自公民的授权,也就是说,选举而来。而且经过200多年的民主实践,作为公务员,他们拥有强烈的职业操守和荣誉感。他们首先为自己工作,然后是为纳税人工作,所以一旦出现上司(同僚)的作为与自己的操守、荣誉相悖的行为,他们可以选择不合作,接下去就是检举、揭发等等都是非常合理合法的行为。24小时中这样的镜头特别多。

而在国内,这很罕见。根本原因就是,在国内政府的权力来自上级授权,而不是纳税人。这样说太斯文了,简单的说,你的位置、权力、钱等一切,都是领导给的,以前是皇上给的,不听领导话(忠)的代价非常可怕,取悦媚上反而是成本最低的做法,所以正常人都选择媚上。如果选择匿名捅到媒体,大家也都知道,党管宣传,所有媒体都逃不过ZXB的审核,作用都非常有限。简单的说就是风险、成本太大,收益太小,所以绝大多采取了沉默。

前面说了很多辩方律师的事情,很多时候,我们会觉得辩方律师都是坏人(小时候看港片就是这样想的:))怎么尽为坏人说话!呵呵……年少无知呀:)

在美国等3权分立的国家,执法和司法机构不象我们这儿是一家子,都由党的政法委管,这是非常荒谬的。在3权分立制度下,司法是完全独立的,也就是说,他即不合执法混在一起,也不合辩方混在一起。法庭只提供一个中立的平台,让双方庭辩。控方说嫌犯有罪,辩方说没罪,双方各自提供证据,最后让陪审团决定。无罪就当庭释放,有罪就由法官根据法律(以往案例)来量刑。

上面已经说过,美国的法律实践是无罪论(美国法律传统来自英国,香港法律体系也是英国的),所以辩方律师所作一切都是非常正确的!

第一,他们在为自己的当事人抗争,保障他们的宪法权利不被执法机构侵犯(开始我想用争取一词,再看发现用错了,应该是保障),这是他们的工作。这样的镜头在CSI 中特别多,大家注意没有,嫌犯被带回CSI问话时,一般都有律师在场,尤其时涉及未成年人,全部有律师在。律师会告诉当事人,该如何说话,或者不该说什么,说了会有什么后果。

第二,他们的逻辑其实很简单,在法庭没有定罪之前,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检方呢?他们当然是在掌握足够多证据后认为有罪,所以他们才提起诉讼。检方的工作就是,用这些证据来证明嫌犯有罪。辩方的工作就是,提出无罪证据,并反驳检方的证据——如果它们经不起推敲、审核的话。用这些来证明自己的当事人是无罪的。如果陪审团定了有罪,那就找出一堆证据来减轻罪行,争取法官的减轻量刑。

第三,他们这样的据理力争,其实也正在推进执法水平的提高,检方不得不削尖脑袋去寻找铁证来证明嫌犯的罪行,而且还不能在程序上犯任何过错,或者可以这样侥幸,可以犯辩方抓不到的过错:)但这就是侥幸,辩方和媒体对执法机构犯的(可能犯的)任何小过错都象嗅到大粪的苍蝇一样兴奋。

也正是第三条,我们才能看到精彩的CSI,不然永远只能看着电视屏幕上一堆人乌烟瘴气的抽着烟,你一句我一句,最后领导总结一下,拍下板,切换几个镜头,然后就抓住嫌犯了。而且永远也没有精彩的庭辩。

第四,正是辩方的独立存在,不受干扰和威胁的工作,才能大量减少冤案。在美国法律传统里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抓一人。保护的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具体的自己。而在我们这儿,刚好相反。

这倒不是说美国就没有冤案了,同样的,也存在冤案。比如《越狱》就是由冤案引发的。只是冤案发生的几率更小——因为需要太多证据,而且美国重物证,不重口供,甚至是零口供。而国内也刚好相反,重口供而不重物证,这样就导致大量的刑讯逼供。

而且冤案翻盘的机会也大。第一,很多人权机构在活动,比如《越狱》里的“正义工程”——专门打冤狱的律师团体,还有教会、反死刑组织等等。真实的美国有2个最大人权机构:“全美公民自由联盟”“宪法权利中心”。专门从事公民的人权保障,吸引大量巨优秀的律师为他们工作。

第二,媒体质疑政府的本性决定了,很多时候可以把案情捅到媒体,来吸引舆论,导致更N的人权律师介入——他们的介入收益非常大,倒不是说这个案件能赚多少钱,我知道好几起这样的人权案都是大律师免费打的。表面上损失些收入,实则收益极大。哪怕失败了,从名声上上就是一个巨大的收获。如果成功了,以后生意就连绵不绝了。

第三,美国司法极其谨慎,层层上诉。《越狱》中,林肯同志从被捕到执行,都过去3年了。这还是短的,因为控方精心设计的局,一切证据对林肯不利,定罪就早。如果是现实中,这样的死刑定罪到执行,可能需要十几年,不停的反反复复的审来审去。美国很多州还保留死刑,但已经很少执行。《越狱》中执行那场,典狱长就说了这样一句,林肯是十几年来第一例死刑。

在国内,从重从快这一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想法还在指导执法机构。比如,云南的小马同学从被捕到执行才2个来月吧。

美国这样的司法设计核心思想就是最大可能的减少冤狱。让控方、辩方、公众、媒体都有足够的时间来参与、审核、推敲这个案件,都能发出自己的声音。

美国纳税人这时怎么都不跳出说,我们纳了这么多税,一个罪犯还拖拖拉拉搞不定,效率如此低下,我们养你们警察是干嘛的?养了你们还要养一个危害社会的罪犯(罪犯和警察一样,都是纳税人养着的)?要在国内,肯定就冠上了“民愤极大”的帽子,一枪毙了,群众还拍手称快。

事实没有这么简单。看起来效率极其低下的美国司法制度,其实是在保护每一个人,尤其是没有任何权势,不能发出自己声音的人(自己没有能力,或者被扼杀)。要知道没有监督的权利是最可怕的权力,政府掌握巨大的资源,不管是主管还是客观上弄出个错误来,那受伤的就是最普通的公民。所以当年美国建国的先贤对政府权力是天然的怀疑,这样的思想也贯穿到了立法程序、司法实践中。

如果按照我国的做法,林肯的墓头上都开满野花了吧,还越个鸟狱呀!

那CSI们也不用这么认真变态的工作了,反针都是在D的领导下,领导说有罪那就有罪了~这样的机构自然不需要存在,到时开会抽烟领导拍板就万事大吉:)

差不多写完了,我对美国法律知识也知之甚少,也没有专门研究,推荐几本书大家看看,里面说得更详细。

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4部曲——《历史深处的忧虑》,《总统是靠不住的》,《我也有个梦想》,《如彗星划过夜空》他的文笔通俗,娓娓道来,全用各种案例来讲故事,非常适合阅读。象我们这样的一些门外汉,看专业大部头实在免为其难,看他的文章就非常合适了。他还有很多文字散落在各个论坛,不妨收集来看看。

对美国的司法、政治制度了解多一些,对看美剧有很大帮助,最少知道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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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在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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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8 07: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定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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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6: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可惜这里不是政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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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7: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事有道理,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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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10: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哇,楼主想的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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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7 12: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LZ没有发现后面还有一条道理。
在所谓争议的法律面前,还有一条定律,
有钱有权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越狱中,医生的州长老爸不时说过,他利用权力免除了医生吸毒时候带来的麻烦吗?
真实生活中,森普圣的杀人,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如果没记错的话,大学时候老师是这样说的
英美等国的海洋法系,任何人是没罪的,政府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
我国是大陆法系,抓到你你就是有罪,你需要证明自己无罪。
并不时英美的法律怎么样怎样好,而是大家使用的法系不同而已;



所有事情都要两面看,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对与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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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4: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有道理
事能知足心长惬,人到无求品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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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8: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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