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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劳动合同法解析与争议处理政策内部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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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9 21: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劳动合同法解析与争议处理政策内部研修班
         
讨论指引

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此口径中出现了大量可操作性极强的规定。同时,人保部亦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次研修班将此三项政策进行解读,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进行用人管理调整。

一、用人主体与用工身份识别
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什么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境外公司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退休人员、学生、外籍人员的合同处理意见

二、不签合同的双倍赔偿裁定
哪些情况申请双倍工资可以不予支持,合同到期顺延未签合同是否可以终止。

三、用工年限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连续计算
合同终止后再续签,关联、母子公司的调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的调动、企业转制、派遣等转移哪些情况将可以不连续计算

四、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松绑
   一次还是两次问题的最终答案,法定顺延事由达到无固定是否可以不签,达到无固定未签无固定的处理,应签无固定但签固定合同的处理

五、用工日常管理指引
   担保如何设置才是合法,劳动者提前三十天离职如何限制,没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不合法怎么处理,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多少合理,如何认定同工同酬员工、合同到期服务期合同未到期是否可以解除、未及时缴纳、支付问题的处理,试用期的次数和在医疗期满可否终止等处理意见

六、代通金、补偿金、赔偿金的标准
代通金是否明确为上一个月工资,2008年前后的七种分段方式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裁定标准

七、附篇:社保财税(关于合理的工资总额认定政策、09年度最新社平工资的运用)

本次讨论会将首次展现三大政策,由专家解读案例,指导企业调整,并提供全新合同版本供企业参考。

参加确认:方慧    电话:62444448  13818880433   传真:51561713    MSN确认:[email protected]   
时间地点:2009年04月16日(9:30到16:00)东江湾路虹口足球场12号看台上402教室
参加费用:200元/人(含中餐、教材费),两人以上150元/人


参会回执(复印有效)-回传至51561713、[email protected]

参会人:_______    职业: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邮 件: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发票)

   更多培训信息请点击:www.huiqihr.com 如有问题,欢迎来电来函咨询。

[ 本帖最后由 mzbaby 于 2009-4-12 13: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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