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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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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 12: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在反复征求多方意见,经过近十次的修改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日前已经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签后提交到了国务院法制办。“9月底10月初问世的可能性最大。”有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

  “《实施细则》一旦出台,那对我们公司是大利好!”电话中,山东一家企业的财务总监张健颇为兴奋。

  张健所在的企业是一家民营企业,两法合并之后,企业将从原来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为25%,与外资企业持平。

  而同样为张健关注的是,按照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参与立法咨询的知情人士透露,拟定中的《实施细则》(草案),已经充分考虑到了企业对税前扣除的关注,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都将可能算作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中规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而《实施细则》(草案)中正考虑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福利事业都纳入其中。

  此外,据有关人士透露,对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支出,《实施细则》(草案)也在考虑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无论是劳动力、资本还是企业风险基金,甚至包括慈善捐款,很多该计算到成本中的费用都有一定的比例限制,没有完全扣除。而外资企业则没有这些限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六、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各地已出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规定,对计税工资扣除政策调整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情况进行测算,据此及时调整每个企业今年7月一l2月的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八、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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