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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飞行,问问合同的事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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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02: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若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公司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劳动行政机关的鉴证,算不算是生效的?

是否按正规劳动合同来看待,在经济上的补偿上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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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08:04 |只看该作者
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都按照劳动法一视同仁的进行补偿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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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11:07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

①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③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④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⑤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⑦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⑧工会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监督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⑨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予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劳动合同的终止

①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五)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六)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七)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②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劳动部的规定:

①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③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④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⑦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⑧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⑩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以上第5条、第7条、第8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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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16:00 |只看该作者
谢谢午夜飞行,我再问问

在网上也找到了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公司认同是认可的合同和不认可的合同时的,经济上的补偿有较大的差异。若这种情况,就变得怎样?
比如强制执行的时候,只能按照劳动法来补偿,不能得到公司曾经承诺过的那些补偿?是公司现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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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17:48 |只看该作者
午夜飞行 是做法律方面的事情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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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25:12 |只看该作者
这方面的行家,在海浩我知道得就只有她,就过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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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27:11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不是公司认可不认可的问题

要你说的情况,我估计是公司是否兑现口头承诺的问题

这个主要就看举证了

比如从公司内网上下载跟被辞退人职位相同或相关的公司福利通报、业绩报表奖励等

但要小心公司反诉你泄密

不过一般只用于起诉应该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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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27:55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无式 发布
[B]午夜飞行 是做法律方面的事情的么? [/B]


有兴趣?给50块钱我给你看她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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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31:23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霉得心慌 发布
[B]有兴趣?给50块钱我给你看她的照片…… [/B]


我可以省50元你给我个飞行MM的MSN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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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32:00 |只看该作者
红毛,严重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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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32:47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无式 发布
[B]我可以省50元你给我个飞行MM的MSN号么? [/B]


249,人民币,拒绝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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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37:30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午夜飞行 发布
[B]红毛,严重警告一次 [/B]


跳过代理直接问MM:

请问飞行MM:您的MSN多少啊?:MM   我有问题要请教您哦 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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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38:53 |只看该作者
跟这说吧,学艺不精,我尽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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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44:13 |只看该作者
有律师资格证么 飞行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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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46:44 |只看该作者
谢谢午夜飞行
你的意思是,即便公司不承认法人代表签字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举证相应公司同等职位的福利待遇等,也可以到仲裁机构得到相应的补偿,是这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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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48:34 |只看该作者
对,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通过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仲裁是必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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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49:21 |只看该作者
让我找找,有没有你的PP
这真是不错的第三产业

最初由 霉得心慌 发布
[B]有兴趣?给50块钱我给你看她的照片……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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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51:41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无式 发布
[B]有律师资格证么 飞行MM [/B]


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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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53:16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无式 发布
[B]有律师资格证么 飞行MM [/B]


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法律问题 实践经验才能出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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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0:53:17 |只看该作者
那公司如果不给员工办理保险等应享有的待遇,是不是也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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