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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交车撞死路人 死者家属被判倒赔四万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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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6 14:46: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4年4月,小薛(化名)被公交车撞死,法院刑事庭判公交司机肇事罪成立,判公交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8万多元。公交公司认为,行人小薛承担30%的次要责任,再次到民事庭起诉死者父母以及祖母。法院冻结原先刑庭判决赔付给死者家属的8万元,随后判决死者亲属赔偿因小薛的责任导致公交公司损失的12万多元。
  亲人死了,反要倒赔数万元,家属认为,他们获偿的8万元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不是死者的遗产,法院的判决有误,遂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回放 刹车不及时客车撞死两人

  2004年4月,公交司机阿东(化名)驾驶大客车沿天河区广汕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适遇行人小薛由北往南横穿车行道,由于阿东超速行驶未能及时刹车,大客车撞倒小薛后向左越过中心双实线驶入对面车道,迎头撞上一辆中巴车,小薛和中巴车内乘客黄某当场死亡,另有25名乘客受伤,车辆损害严重。经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公交车司机承担70%的主要责任,行人小薛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家属要倒赔公交公司4万

  天河区法院一民庭法官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死者小薛应当承担30%的次要责任,那么就应该承担车辆修理费、拖车费、保管费、验车费 71542元中的30%,以及承担赔偿大客车上受伤人员的人身损失16万元中的30%等其他费用,合计为12万多元。死者家属作为小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死者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赔偿数额已经超过了原刑事庭判决赔付给死者家属的8万元,于是法院冻结了这笔赔付金。并要求死者家属再付4万多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死者家属 8万死亡补偿费不是遗产

  死者家属认为,某区法院的判决有误。死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其亲属不需要对其生前的行为包括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死者亲属也不是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承担者,因此,死者生前的行为应以死者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冻结的补偿金8万元,是作为死者亲属应得的死亡补偿费,是对死者家属的物质补偿,该财产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也不是死者的遗产,公交公司起诉要求此费用予以抵扣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没有查明死者是否有遗产,家属是否继承了遗产的情况下就直接扣除赔偿金的做法有违法律的公正。

  专家说法 不调查判决有损司法权威

  对于此案出现的情况,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王权典认为:原审法院的做法从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法院冻结的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亲属依法经法院刑事庭生效判决确定应得的死亡补偿费以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

  在法律上未弄清该赔偿金的性质;另外,死者事实上没有任何遗产,法院没有去调查家属是否继承了遗产,公交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死者有遗产,这种做法有损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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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6 14:47:31 |只看该作者
广州闹市发生枪击案 两名年轻女子中弹受伤



昨天下午近2时,两名素不相识的年轻女子先后在黄埔大道西春都酒店附近横穿马路时,分别被来历不明的金属弹击伤腰部和腿部,浴血闹市,所幸没有生命危险。事件疑有人持气枪在对面住宅楼朝下射击,事后警方对附近楼房展开了盘查,但没有发现有关的嫌疑人。
  闹市穿行突中弹流血

  昨天下午2时10分,黄埔大道西力德门诊部内,被金属弹打中的两名年轻女子神情痛苦地坐在椅子上,其中一人左大腿鲜血淋漓,将一条蓝色的牛仔裤染红了一片,另有一人背部受伤,伤口已经包扎完毕,警察正简单地给她们做笔录。

  据21岁的肖小姐称,下午1时50分许,她从冼村横穿黄埔大道时,突然感觉到有硬物突然射入左大腿,刹那间一阵剧痛,查看时发觉牛仔裤已经被打穿了一个小孔,硬物深入皮肉,鲜血很快涌了出来,整个人险些瘫倒在地,后在同行朋友的搀扶下来到门诊部治疗。年仅19岁的另一名伤者陈小姐也有着近乎相同的经历,只是中弹时间上推迟了大约7分钟,当时她准备前往冼村时突然遭遇不测,背部被打伤。

  据外科医生介绍,经拍片检查,肖小姐左大腿下三分之一内侧有直径为0.5厘米的椭圆形金属弹丸,陈小姐背腰部左侧有枪眼,所幸均没有生命危险。医生证实,两名女子的确是被子弹打中的,伤人者手中所持的应该是气枪。半个小时后,两名伤者被警察送往大医院治疗。

  市民谴责无良伤人者

  闹市中究竟何来金属弹呢?据两名伤者回忆,中弹时并没有听到枪响声,但按照方位来看,金属弹发射的地点应该就在黄埔大道西255号楼上,那是一栋建成多年的8层高的民宅。下午2时30分许,数名警察和保安进入大楼内挨家挨户进行盘查,但没有发现相关的嫌疑人。

  年轻女子闹市中弹事件很快引来了众多市民的围观。由于受伤的两名女子素不相识,中弹时间又有先后,有市民依据此情节判断,持枪伤人者并非与当事人有仇,可能是本着好玩的心态拿着气枪向路人瞄准射击。

  采访中所有的市民均对伤人者的这一行径表示了愤慨并给予了猛烈的谴责,“这可是在人来人往的闹市中,人流量大且非常密集,这样拿枪乱打一气,严重危害了公众安全。好在子弹所打的均不是要害部位,万一真的射中要害闹出人命,后果可就不堪设想了,希望警方能够早日抓到并严惩伤人者。”

  目前,有关情况警方正在调查当中。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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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6 14:49:58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不说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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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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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6 14:54:51 |只看该作者
还得慢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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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龙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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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6 14:56:13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windsword 发布
[B]还得慢慢完善 [/B]


不能说完善没用,可是,,。

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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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6 15:52:03 |只看该作者
挺便宜的撞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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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6 23:02:22 |只看该作者
人车争道,就是这样的下场,怪不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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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13:20:26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仗剑江湖 发布
[B]挺便宜的撞个人 [/B]


老兄是不是哪天也要试试撞他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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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15:07:59 |只看该作者
难,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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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8 10:58:50 |只看该作者
最后到底怎么样了,请连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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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8 11:34:42 |只看该作者
对公而言撞人是小事。,。,。,
对私是倾家荡产~!~!~!~!现在私家车撞人可是赔不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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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8 11:40:55 |只看该作者
现在是什么世道啊,死了人还得赔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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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8 13:20:57 |只看该作者
汗,再也不敢走黄埔大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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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8 14:24:04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世道,没什么可说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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