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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9日 13:20:15
中国青年报
何向东
冯小刚导演的贺岁新片《天下无贼》眼下正在全国各地热播,“贼公”刘德华在全国的人气也直线飙升。河南省漯河市一市民也赶了回热闹,日前成功注册“留得华”商标(《北京娱乐信报》12月28日)。而成都一家食品公司却没如此好“运”,他们申请在鞋类商品上注册“金喜膳”商标,因与韩国明星金喜善中文译名仅有一字之差,且读音相同,被商评委驳回申请。(《广州日报》12月28日)
过去,我们见到过也听说过,一样的法律,一样的案情,到了城东的法院原告能胜诉,而到了城西的法院原告却败诉。可是,没想到一样的想“借明星发财”,都是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却也“花”结二果。用“金喜膳”作为商标,与韩国明星的中文译名仅一字之差,用“留得华”作商标,不也差不多吗?
从我国的商标法来说,并没有不准用与中外人名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做商标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不准人家用“金喜膳”做鞋类商标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呢?如果说成都的那家公司采用各种手段,使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明星有某种关联,会误导消费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应当禁止。那么,漯河那位成功注册了“留得华”商标的市民,不也同样有“不良动机”吗?为何就获得批准呢?
说到此,想到了我装修房子用的瓷砖是“诺贝尔”牌的。此“诺贝尔”和大名鼎鼎的“诺贝尔”的中文译名完全一致。而据我了解,生产这种瓷砖的厂家成立于1992年,而我国的商标法1983年就已经开始实施。那么一样的法律,一样的审批机关,为什么就批准了“诺贝尔”商标呢?
瓷砖可以“诺贝尔”,洗发也可以“留得华”,偏偏做鞋不能“金喜膳”,与其说这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执法时的尴尬,倒不如说是我国商标注册法规的尴尬。试想,如果我国的法律对抢注他人名字作为商标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还会出现这种让人尴尬的局面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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