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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就没人想过要求公共汽车公司赔偿么
防卫过当指的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首先歹徒持刀在车上抢劫,那他威胁的可能是整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与歹徒搏斗,打掉他的凶器,属于正当防卫估计任何人都不会有异议,而“正当”与“过当”的界限应该是你的行为是否以制止侵害为限度,如果造成了他人伤害,那么就分故意或过失或意外。
从打掉凶器--误伤他人这一过程来看,故意肯定谈不上了,除非正好是借刀杀人,这个几率也太低了,何况您还得有一手小李探花的功力;过失呢,分为疏忽大意引致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个要看当时的具体环境;我个人认为,如果能排除掉这些不利因素,处理成意外还是比较容易的。
然后回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上,倒霉乘客肯定是有损失的了,关键是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我个人更倾向于由公交公司和抢劫者承担,公交公司出售车票给乘客的同时就形成了与乘客之间的合同关系,应该将乘客及其财产安全准时的运送至目的地,抢劫者承担的责任就更不用说,无非是他们分担比例的问题了。
反正我要是法官我就这么办,不过我不是法官,所以您还是自己看着办吧
另外我比较怀疑刀飞出去就把一人扎死了这种可能性的发生几率,毕竟公车上就那么大,刀能飞多远多高,再掉下来扎人?倒是搏斗时刀戳着别人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比较可能。所以吧,我基本认为楼主的论述就是一假命题,要是真不幸发生了,那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上分析也就是纸上谈兵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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