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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税出新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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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0:20: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

2006-07-1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取、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要求,按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专户,为缴纳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的采集、比对、审核;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纳税保证金的征收、退还政策及程序;认真做好纳税保证金退还事宜,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办理。?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一是要持续、广泛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和征收人员如何缴纳住房交易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辅导;二是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协税护税作用,促使其协助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三是严格执行住房交易所得的减免税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涉税资料审查鉴定工作;四是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个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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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弱的海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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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0:27:59 |只看该作者
太长,太复杂...有没有看懂的人..用1~2句话概括一下?
其实我本来什么都没有....


俺是多尔的豌豆.. 俺是墙根...  俺还有那乌黑亮丽的长发...



上得了厅堂,下得了厨房,写得了代码,查得出异常,杀得了木马,翻得了围墙,开得起好车,买得起新房,斗得过二奶,打得过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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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0:29:57 |只看该作者
每套房子交易情况都不同,只能自己对照,一二句话能说清楚就不用这么长的条条款款了哇。呵呵。

如果要一句话全部包括,那就是:

除够条件减免的,房屋交易增值部份将强制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一套房子原购入价是20万,现在卖出40万,差额为20万,并扣除相应税费+合理费用后的2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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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

鲲,别名鱼: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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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0:46:43 |只看该作者
靠~谁tm还愿意出手二福利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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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0:53:48 |只看该作者
我靠!国家是不是穷疯了??????
最是人间留不住
朱颜辞镜花辞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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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1:00:20 |只看该作者
老百姓刚有钱可以买第2套房子了,可以进入房地产了,政策就改了!老百姓永远都别想富起来,这个社会必须保持大部分人穷,才会有少部分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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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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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1:08:18 |只看该作者
神啊~~~~~~
思之思之,其愿我往。忧心之劳,于凤求凰。涵降于斯,凤栖于时。不寐于夜,窃悦于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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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1:16:42 |只看该作者
其实对我们这里没什么影响,原来就是在按这个执行了。
不过,还有一条的。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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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版主

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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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1:18:58 |只看该作者
总之.有钱人不在乎.没钱的会更没钱
思之思之,其愿我往。忧心之劳,于凤求凰。涵降于斯,凤栖于时。不寐于夜,窃悦于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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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

采姑娘的小蘑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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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1:33:05 |只看该作者
我靠,完了,投资打水漂了.MD
牛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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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1:37:57 |只看该作者
国家收入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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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

采姑娘的小蘑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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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1:40:31 |只看该作者
又可以多点钱乱花了.
牛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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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2:01:32 |只看该作者
早有所闻,不过没那么详细
唉,不内行的还是表做房产投资了
天大的事情有姚明顶着,地大的障碍有刘翔挡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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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2:37:29 |只看该作者
准备把我正好过5年的房子涨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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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

Scorp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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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2:43:16 |只看该作者
咱已经基本决定最近两年不买房。至少不考虑北京买房。
快卧倒!……对不起!说错了,是地雷不是炸弹……
个人围脖:http://weibo.com/yituohunt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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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2:44:1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excel 于 2006-7-27 12:37 发表
准备把我正好过5年的房子涨价出售。

你都两套房子了,不算“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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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

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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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3:27:17 |只看该作者
很多地方实际早已执行这样的政策,不少卖家都会要求买家另行给付现金来规避。
滚雪球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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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丑鱼

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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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3:53:2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entman 于 2006-7-27 13:27 发表
很多地方实际早已执行这样的政策,不少卖家都会要求买家另行给付现金来规避。

怎么做?
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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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4:37:27 |只看该作者
这还要问?二份合同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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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

顶贴雷锋班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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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4:51:21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过户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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