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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这是真事?惩治了一个网上汉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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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3 20:12:0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爱卡网站有国内一流的汽车论坛,其间按车型、地区等条件,分成很多版块……8月8日的时候,四川的坛子里出了一件事――――
  因为中日球赛,论坛里讨论中日关系的帖子很多,
  一名叫做“小小马哥”醒目地发表了非常刺激民族情感的发言,帖子中表示自己家里的电器从来都是MADE IN JAPAN,自己经常去国外(表明是高人一等的高素质人才),日本人就是比人强(并解释说就是CHINA的译音,就该叫)等等不负责任的挑逗性言论,一半英文一半汉字(解释说因为写汉字不太习惯)……结果,Xcar四川分会刹那间翻盘极狠,一片大乱……但 是四川兄弟,还是让我刮目相看!该分会有几位骨干分子,以超级侦探的素质短时间内搜集了“小小马哥”在XCAR上透露的大大小小的所有线索,查明此人名叫张敏佳,是川航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并且包括电话号车号家庭住址等等个人信息全部在网上公布……几个小时 内,川航的电话几乎被打暴――全是要求惩办张敏佳,否则拒坐川航……随后,张敏佳发布帖子,严正说明自己的ID被盗,川航也用此为说辞回复所有抗议电话……事情没有到此为止,决绝的四川人搜集了IP及其它证据将此人行为通报公安机关相关单位,公安带走张到 警局问话,并与单位商谈……直到今天下午,张的道歉信登出来了,十分恳切,也有点让人可怜,可这一切都晚了,川航最终决定将此人除名……
  
  网络和现实好象很遥远,但是又会在某处相交。
  
  希望FQ们保持赤诚的爱国之心,同时增加理性思维,不再随意人身攻击;希望HJ从多个方面看中国,不仅仅是它的短处;希望不爱中国的人士隐藏好自己的IP,因为可能,自己掘了坟墓。
  
  网络上的你不是别人,那还是代表你。
转自:华夏茶馆


Originally Posted by john0401

小小马哥事件始末

中日足球对抗赛之后,XCAR论坛上上演了一出网络铁血除奸的大戏。汉奸言行实录http://www.xcar.com.cn/viewthrea ... ghlight=&page=1
小小马哥社区乞丐 财产 -872发贴 67注册 2003-11-2 来自 成都状态 离线
其汉奸言行如下:
日本队赢得无可厚非,就算判手球无效,那结果也是2:1。支那队还是输!哈哈哈,看到这麽多的支那球迷生气,FEEL GOOD 各位所谓的球迷或“爱国者”们,WAKE UP,中国永远不是JAPAN的对手。大和民族是亚洲人的典范。这一点,我在国外时深有体会。 我家里的电器几乎全是MADE IN JAPAN。 我倒要看看支那人除了会耍嘴皮子,还会干什麽?IT IS FUNNY COME ON MEN,认输吧。别输不起。WHAT EVER JAPAN WON!IT IS FACT!SORRY,我敲英文习惯了,用中文不太适应。BUT YOUR RESPONSE IS EXPECTED 支那人是有CHINA音译过来的,I THINK IT CAN DO 哦,对了,我忘了BEIJING人是出了名的耍嘴皮子冠军。CONGRATULATIONS!在中国,其他城市的人称BEIJING人为“京痞子”,AM I RIGHT?
不过24小时,XCAR的弟兄就把此人揪了出来
各位女士们,先生们,我们找到他了!!!!! [全部出来了,确认办公电话]
关于此汉奸的最新调查如下:

注册ID: 小小马哥

姓名: 张敏佳

出生年月: 1975-12-02

国籍: 中国

E-mail: zhangminjia@hotmail.com

汽车: FIAT XYN HLX 拉丁红 1.5排量

购车时间: 2004年4月10前后

购车地点: 成都众合汽车销售公司

购车方式: 中国银行按揭贷款

车牌: 川A-FM372

工作单位: 四川航空公司,工程机务部,

办公电话: 028-85393453


毕业学校: 不详,(原据说是北航毕业的,现已被北航同学否认掉了)


其他标志:川航的私车后面都帖有8个88888888的广告。红色的FIAT加8个88888888的广告,很好认。据说川航 XYN HLX 拉丁红1.5后面贴了8个88888888的订票广告的只有那一辆哈.可能还贴了车标

以上为最新最近情况,保证将不断更新.再次谢谢川航的朋友,希望川航的朋友更爽快一些,提供这个汉奸的手机号,移动的朋友也可帮帮忙

川航网站:http://www.scal.com.cn/
大家可以到那里留言抗议,或者打相关电话抗议!引起四川航空公司的注意!

这厮害怕了,企图脱身,称ID被冒用
我是小小马哥,以下是我的严正申明:

严正申明

本人近日惊悉在WWW.XCAR.COM.CN上有他人冒 ... 国人的感情。 基于上述事况,本人特严正申明如下:
一、本人WWW.XCAR.COM.CN上注册的用 ... 次被人盗用过(怀疑是在网吧上网时被盗)。本人绝对未发表过上述网站中出现的恶意言论。本人与广大网友一样 ,对这样的言论感到无比愤慨和痛心,更希望能找出事件的始作俑者。
二、本人与千千万万同胞一样,对于中国和中华民族有一颗无比赤诚的中国心和朴素的民族感情。本人对作为一名中国人感到深深的自豪。对于日本法西斯历史上发动侵华战争,本人对日本法西斯怀有刻骨的仇恨。尤其是日本当局一直对历史采取回避和拒不道歉的态度,本 人更是对日本充满蔑视与愤怒。
三、对于中日之间的亚洲杯决赛,虽然中国队负于对手,但中国队面对强敌奋勇拼搏的精神令包括我再内的每个中国人敬佩与学习。本人平日接触足球类运动不多,但对中国球队的支持,是我义不容辞的义务。本人更绝无可能在网上发表攻击国家队的言论。
四、本人现就职于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多年,为人忠厚,与事无争,希望广大网友支持我讨回公道与名誉的行动,还我清白。
五、针对此事件对本人名誉的损害,本人将保留使用法律武器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严正申明
识破诡计br>成都白手帕关于小小马哥就是张敏佳的几点说明情况

当我们查到这个人的时候,他害怕了,说自己ID被盗了。。。

关于这件事的几点说明如下:

1,爱卡的ID是公开注册的,小小马哥是初级帐户,也没有多少爱卡币,根本不会有人去盗这种ID。

2,小小马哥在此事件发生之前,一直还在正常发贴,这一点,大家可以在网上查到。就是几天前,他都还在发贴。

3,此事件发生后,他消失了,以大家找不到他,就过了。也没见有人出来申诉过,直到我公布其姓名。他在此之前,完全可以注册新的ID来说明情况。但他没有,因为他觉得我们找不到他。

4,此人以前本身就是从事IT的,对计算机网络比我们大家都熟。

5,奉劝张敏佳站出来,勇于承认错误,你根本不知道我们怎么查到你的,从技术手段上来说,可以说是万无一失。不要作无谓的辩解,能在这么短的时间里,找到你,你自己去考虑吧。

。。。。。。

结局
大家快看小小马哥的忏悔书!!!!最新消息已经除名了

爱卡管理员转发:张敏佳(爱卡网名:小小马哥)忏悔书

张敏佳(爱卡网名:小小马哥)id已经被封闭不能发言,其希望通过爱卡转发个人《忏悔书》。下面是忏悔书全文:

" 忏悔书

我,张敏佳(爱卡网名:小小马哥),诚恳地向被我的言行所伤害的每一位网友和国人忏悔和谢罪。
由于我的无知和愚蠢,我在爱卡论坛上发表了伤害广大网友和国人的恶意言论,它所产生的重大后果,使我意识到我已经做出了一件极为愚蠢、不可原谅的事。我带给广大网友和国人的精神伤害是巨大的。
昨天,由于恐惧和害怕承担责任,我天真地以为在爱卡论坛上发表一篇虚假申明就能平息事件,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欺骗了公司,从而达到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但我这一可笑的行为,却充分暴露了我当时并未真正认识到事态严重性的侥幸心理和企图逃避责任的猥琐心态 。事实教育了我,使我真正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我决心不再逃避任何责任。现在我必须站出来,向广大网友、国人和公司做深深忏悔。由于我所处的错误立场和价值取向,使我竞在网上发出了污辱国人和有损中华民族气节的言论,这一愚蠢行为给我本人和我所在 的公司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后果。
通过网上众多网友对我的批判和教育,使我真正认识到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我思想价值观的狭隘、阴暗。通过公司领导对我的严正教育,我深深认识到了我此种行为的荒唐和卑劣。我愧对每一位国人,愧对培养我的公司,更愧对养育我的父母。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我为 我竟发出这样的言论感到无地自容。我已经在人们面前丧失了自尊,丧失了人格并有损于国格。网上每一位网友的每一句话都是对我的帮教、挽救,并使我的灵魂得到洗礼和再生。在此,我万分诚恳地向每一位网友、国人忏悔。我错了!
我现在最渴望做的就是全力配合公司有关部门、领导将事件的恶劣影响减至最低。我再次深深地忏悔和谢罪。我希望大家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必将以实际行为洗刷耻辱。
忏悔人:张敏佳
2004.08.10

注:(爱卡管理员)
四川航空公司在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及爱卡的配合,确认8月8日发言人即张敏佳本人后,已经对其进行了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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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8 14:23:00 |只看该作者
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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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8 12:03:38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大麻 发布
[B]哎。。
这就是自由?? [/B]


自由是有底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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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8 11:58:00 |只看该作者
哎。。
这就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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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8 10:44:46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ahu 发布
[B]严密的法律可以制止犯罪吗?   美国的法律比中国严密的多,但是他的犯罪率远远高于中国! [/B]


大哥,
这句话有根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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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8 01:47:01 |只看该作者
这SB英文也够烂,还臭现败什么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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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8 01:42:44 |只看该作者
俺看最简单方法
替那个奸人鸣不平的
可以跟奸人联系
可以唆使当事人打官司
自己觉得有道理 可以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
去吧 法庭上讲
法庭会给你真正专业的回答
在此为飞行的认真态度致以敬意
飞行同学其实没有必要和那类人过于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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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6 18:05:22 |只看该作者
果然是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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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6 17:49:53 |只看该作者
严密的法律可以制止犯罪吗?   美国的法律比中国严密的多,但是他的犯罪率远远高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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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6 15:36:59 |只看该作者
午夜飞行分析得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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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6 15:29:30 |只看该作者
打死他个鬼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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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6 15:10:47 |只看该作者
法不外乎人情

这句很好

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中也包含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吧

至于公布张资料的网友是否违背法律

就目前法律法规及国外立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是针对供应商的

针对个人的,大部分是约束黑客防范病毒或者出于商业利益窃取他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号、身份证件等),这也是我国网络警察的职能之一吧

从刑法上分析,即使是犯罪的认定,也包括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动机也是量刑定罪很重要的方面哇;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立案标准问题,比如盗窃罪,根据各地经济情况不同,一般盗窃数额达500元以上的才予以立案,低于这个基本数额的并不是你不是犯罪,而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能批评教育阿什么的。(这句表述上可能有缺陷,我刑法比较烂)

如果依照民法,张可能按照侵犯名誉权(前文说了,没有隐私权的说法)向公布其资料的网友索赔。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品德、才干、名声、信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侮辱、诽谤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这里的隐私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狭义的理解就是指男女两性方面的一些秘密。

但是从司法的角度理解隐私的含义要把握这样两点:一是指宣扬他人与法律和公共利益不相违背,有损他人人格、名声的私生活,有些虽属他人私生活的范围,但不涉及他人人格、名誉,或者显然与法律和公共利益相违背的,自然也不在此列。也就是说,正面的宣传报道,象惩治违法、打击犯罪的新闻报道,即使涉及他人不愿公开的秘密,而不涉及他人人格尊严,不是故意贬低他人形象的,不能认为是宣扬他人隐私。二是要注意把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包括向执法机关)反映、揭发那些显然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道德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与故意泄露、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侵权行为要严格区分,不能理解为凡是涉及隐私,就是侵害名誉权。

所以我认为即使张有脸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太能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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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6 14:59:24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午夜飞行 发布
[B]看了上面回复的几点个人意见(因为一边干活一边写,可能很不成熟^_^)

1、关于张敏佳在网络散布言论的违法性问题(始于网络,终于网络?)
   
上面的回复中既然探讨了关于法律的种种,不知道有没注意楼主转贴文中的一句:“决绝的四川人搜集了IP及其它证据将此人行为通报公安机关相关单位,公安带走张到警局问话,并与单位商谈……”。显然,公安部门的介入,已经将本事件的性质进行了升级,也就是说,本事件已不再单单是一场“始于网络,终于网络”的BBS大战。那么公安介入的依据是什么,我查阅了一下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注:不太相干的我删除了)。与之相对应的罚则如下:该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估计公安部门在接到举报后是按照第五、九款履行职责的(九是保底条款,不排除公安内部工作手册中有解释或者高院有对某个法院具体案例的回复)。第四款中的“民族”我推测其立法本意是56个民族,是否能外延到中华民族与其他民族,不敢妄自揣测,如能,此条最为靠谱。但我认为还是应该按内涵解释,即56个民族。后文中并没有提到公安的后续制裁措施,由此,公安的介入是否合适,此处存疑?文中所给条件不充分,推测是公安根据上面的保底条款按照治安案件处理,将其带回讯问。如是,只要有法可依,当不为过。

2、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是没有“隐私权”这一概念的。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苦于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民法通则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将隐私权当作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对待,只是列举了现实生活中两种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侵权形式。第一种是《意见》第139条中的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第二种是《意见》第140条的“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对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在有些情况下,构成肖像侵权的行为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关),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其侵权行为的构成的要件,并且这种行为还必须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上述第一点问题中假定公安介入此事合法之后,再谈保护其隐私权事实上涉及的是一个个人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和公共安全之间的冲突问题,很明显,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保护和尊重个人隐私权的需要要优先于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当然,该项权利的行使应该由国家安全部门和执法部门行使,而不是非经授权的个人。但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前面回复也提到“法为善法”),且该人的信息被披露是以群众举报线索为前提的话,我认为对此披露行为最多应予以批评教育而不是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应加强国家立法建设,但那就不是你我能解决的问题了。

3、关于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问题

   区分这两点的意义在于责任由谁承担,难点在于行为人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行为是否都为职务行为,此点我同意xug同学的意见,张八成是利用公司网络资源散布的言论。

   川航开除张的行为,看上面闲人一个同学贴的川航说明,理由是“鉴于张敏佳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决定给予除名处理。”张违反了公司的什么规定,并没有明示,也就是说,川航极有可能是根据公司其他内部规定对张进行除名处理的。

4、关于大家拨打川航电话问题

   不知道川航是不是有其服务电话,如果是对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所发布言论的投诉,川航受理询问应该没有问题吧。

5、题外话

1)法律永远是道德的最底限,不管在任何时候,我坚决认为。
2)关于英国宪法问题,英国没有象美国、法国那样的成文宪法,其宪法由不同年代形成或制定的宪法性法案、法院判决和宪法性惯例构成。它不是由某个专门机构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其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一样,是典型的"柔性宪法"。

总之,我觉得单就网上这点零星资料就对某个个案进行定性甚至探讨法律,是非常不严谨的。Xug同学所说的,我总觉得跟我国现行国情脱节,毕竟法律和道德不是数学物理,拿公式或者尺子就能比量推算出来的,每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情况,而解决个案的关键问题所在,往往就在细节上。就本案总体来说,我厌恶张所发布的言论,也认为公安介入不太合适,但是结果大快人心。如果我赶上了,也会抛开冷静的面纱,拨打此人电话直到有个说法为止的。

Over [/B]

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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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真有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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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6 14:26:02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不能作为的,道德可以,这才是正常社会。单就此件事,虽然这个姓张的犯了错误,但却只是言论的错误,而公布其资料的网友确确实实是违反了法律,至于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可以理解为道德的胜利。
但不管怎么说,苛严的法律并不是万能之法宝,“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也不是只在中国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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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6 14:09:56 |只看该作者
此事件牵扯法律问题的讨论实在令人心寒
俺欣赏午夜飞行的认真态度 至少给大伙展示了具体的条文
犯错的人就应承担处罚 至于是什么惩罚 惩罚合理与否 似乎不是作者要表达的主要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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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6 14:04:02 |只看该作者
上来看大家争论得热火朝天,只是不见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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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衣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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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6 13:05:23 |只看该作者
俺对法律也不是很熟呐!治安管理条例还知道点 你又不详细说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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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6 13:01:10 |只看该作者
靠,我写了两张纸你就同意5.1条,字最少的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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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衣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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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午夜飞行 发布
[B]看了上面回复的几点个人意见(因为一边干活一边写,可能很不成熟^_^)

1、关于张敏佳在网络散布言论的违法性问题(始于网络,终于网络?)
   
上面的回复中既然探讨了关于法律的种种,不知道有没注意楼主转贴文中的一句:“决绝的四川人搜集了IP及其它证据将此人行为通报公安机关相关单位,公安带走张到警局问话,并与单位商谈……”。显然,公安部门的介入,已经将本事件的性质进行了升级,也就是说,本事件已不再单单是一场“始于网络,终于网络”的BBS大战。那么公安介入的依据是什么,我查阅了一下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注:不太相干的我删除了)。与之相对应的罚则如下:该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估计公安部门在接到举报后是按照第五、九款履行职责的(九是保底条款,不排除公安内部工作手册中有解释或者高院有对某个法院具体案例的回复)。第四款中的“民族”我推测其立法本意是56个民族,是否能外延到中华民族与其他民族,不敢妄自揣测,如能,此条最为靠谱。但我认为还是应该按内涵解释,即56个民族。后文中并没有提到公安的后续制裁措施,由此,公安的介入是否合适,此处存疑?文中所给条件不充分,推测是公安根据上面的保底条款按照治安案件处理,将其带回讯问。如是,只要有法可依,当不为过。

2、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是没有“隐私权”这一概念的。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苦于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民法通则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将隐私权当作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对待,只是列举了现实生活中两种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侵权形式。第一种是《意见》第139条中的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第二种是《意见》第140条的“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对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在有些情况下,构成肖像侵权的行为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关),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其侵权行为的构成的要件,并且这种行为还必须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上述第一点问题中假定公安介入此事合法之后,再谈保护其隐私权事实上涉及的是一个个人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和公共安全之间的冲突问题,很明显,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保护和尊重个人隐私权的需要要优先于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当然,该项权利的行使应该由国家安全部门和执法部门行使,而不是非经授权的个人。但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前面回复也提到“法为善法”),且该人的信息被披露是以群众举报线索为前提的话,我认为对此披露行为最多应予以批评教育而不是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应加强国家立法建设,但那就不是你我能解决的问题了。

3、关于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问题

   区分这两点的意义在于责任由谁承担,难点在于行为人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行为是否都为职务行为,此点我同意xug同学的意见,张八成是利用公司网络资源散布的言论。

   川航开除张的行为,看上面闲人一个同学贴的川航说明,理由是“鉴于张敏佳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决定给予除名处理。”张违反了公司的什么规定,并没有明示,也就是说,川航极有可能是根据公司其他内部规定对张进行除名处理的。

4、关于大家拨打川航电话问题

   不知道川航是不是有其服务电话,如果是对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所发布言论的投诉,川航受理询问应该没有问题吧。

5、题外话

1)法律永远是道德的最底限,不管在任何时候,我坚决认为。
2)关于英国宪法问题,英国没有象美国、法国那样的成文宪法,其宪法由不同年代形成或制定的宪法性法案、法院判决和宪法性惯例构成。它不是由某个专门机构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其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一样,是典型的"柔性宪法"。

总之,我觉得单就网上这点零星资料就对某个个案进行定性甚至探讨法律,是非常不严谨的。Xug同学所说的,我总觉得跟我国现行国情脱节,毕竟法律和道德不是数学物理,拿公式或者尺子就能比量推算出来的,每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情况,而解决个案的关键问题所在,往往就在细节上。就本案总体来说,我厌恶张所发布的言论,也认为公安介入不太合适,但是结果大快人心。如果我赶上了,也会抛开冷静的面纱,拨打此人电话直到有个说法为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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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张的下场值得某些人借鉴。同意飞行小朋友就法律和道德给出的客观论述。

也对公安机关的介入是否合乎程序存疑。要看是询问还是讯问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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